为了同学情谊 女子当“内鬼”泄露公民信息被捕

  正义网青岛9月15日电(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姜琪 李彤)为帮助同学拓展业务,殷某利用工作便利,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2万余条。9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殷某依法批准逮捕。


  24岁的殷某是青岛一家公用设施公司电力部门的职工。自2014年5月份开始,该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签订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由供电公司提供居民信息,殷某所在公司把户主资料录入国家电网的营销系统。作为公司资料员,殷某平时主要负责查询小区电表的采集情况以及小区内换表客户信息资料的录入等工作。

  由于工作关系,殷秀禾经常能接触到各小区业主的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等详细信息。而这也成了她犯罪的“便捷条件”。

  虽说殷某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但是在常人眼里为供电公司工作,手中权力肯定不小。其中,同学管某最先瞄上了她。

  2014年,同学管某给她打电话,“我现在干房产中介,听说你在电力公司,能不能给我弄点住户个人信息出来,我扩展一下业务?”殷某听到老同学的请求后,知道这个不符合公司规定,但看到同学找到自己,也觉得有面儿,就爽快的答应了。

  没过多久,殷某就开始给管某帮忙了。她利用休息时间偷偷的用U盘从公司的营销系统里拷贝了30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然后通过外网电脑的QQ邮箱发送给同学管某。邮件发送后,殷某谨慎的删除记录。

  拿到这些信息的管某并没有全部用于业务拓展。他知道,自己作为房产中介需要这些信息,那么其他的中介公司肯定也需要。何不利用这个近水楼台的机会小挣一笔呢?

  于是,管某开始尝试联系其他中介公司,出售这些业主信息。果然,他一抛出“橄榄枝”,就有很多中介公司纷纷找来,令管某小挣了一笔。尝到甜头的管某,开始频繁联系自己的老同学殷某帮忙。

  碍于同学情面的殷某,也多次从公司系统里拷贝小区的业主信息。少则两三百条,多的时候也有两三千条。业主信息基本涵盖本区所有的街道。

  就这样,在殷某的大力相助下,毫无成本可言的管某开始做起了“只赚不赔”的买卖。经初步核查,自2015年开始至案发,管某共从殷某处获取信息2万余条,出售1万5千余条,获利2500元。

  出于“帮助”之心的殷秀禾,从没有要求管某给予任何物质利益,管某也从未主动给过。她甚至都不知道,同学管某早已把这些信息转手卖给了他人。

  纸终究包不住火。管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发现了。而为其提供信息的殷某也在得知同学管某被抓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十种情形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中,为严打“内鬼”,解释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对于内部人员作案的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经核查,殷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远超过解释规定的2500条入罪标准,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毁灭、伪造证据等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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