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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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支配社会学》

就其最为一般性的意义而言,“支配”乃是共同体行动( Gemeinschaftshandeln )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大多数的情况下,从无定形的共同体行动所出现的、理性的结合体关系( Vergesellschaftung ),乃是基于支配与其行使的方式而来。即或并非如此,共同体行动的样式及朝某一“目的”的取向,仍是取决于支配的结构与其开展。

对经济财货的控制(亦即经济力)经常是有计划之意图下支配的结果,同时也是支配之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在许多场合,支配的结构既是个极具经济重要性的因素,亦是个(至少就某个程度而言)经济制约下的产物

除了无数其他可能有的类型外,有两种相互对立的支配类型存在,亦即基于利害状况(具体而言:基于独占地位)的支配,与基于权威(命令权力与服从义务)的支配。

“支配”即意味着此一情况:“支配者”(单数或多数)所明示的意志(“命令”)乃是要用来影响他人(单数或多数的“被支配者”)的行动,而且实际上对被支配者的行动的确也产生了具有重要社会性意义的影响——被支配者就像把命令的内容(仅只为了命令本身之故)当作自己行动的准则。

所有的支配皆通过行政来展现与运作。反之,任何行政也都需要支配,因为在行政里,永远有必要将某种命令权力置于某人手中。

直接民主制的行政通常会出现在符合下述条件的团体里:( 1 )地方性的;( 2 )成员的数目有限;( 3 )成员的社会地位不能相去过远;( 4 )行政职务比较单纯与稳定;( 5 )在手段与目的之客观性的考量上,必须有某种最低程度之发展的训练。

直接民主制的行政,其存在是不稳定的。随着经济分化的出现,行政职务即可能落入有产者的手中。其原因并不在于他们有过人的资质或专门知识,而只是因为他们有“余暇”兼职性地来处理行政事务,报酬很低或根本是无偿的。

行政任务之量与质的长期增长,会逐渐导致某些受过训练与有经验者在业务处理上之技术优越性,并无可避免地助长了(至少)某些职员之事实上的永久性存在。

只要反抗者在争夺支配权的抗争中、尚未能发展出计划指导下的有组织行动。另一个“少数的长处”乃是支配者较易保持其意图、决议与知识的秘密,以充分发挥其效力;一旦人数多,想保持秘密就更困难、或根本不可能。“职务机密”愈是被强调,我们即可视之为一个征候:支配者要不是企图扩大其支配权,就是感到其支配权已受威胁。

命令权力的“妥当性”( Geltung )可以基于:第一,一个具有(经由协定或指令所制定的)合理规则的制度。在此制度下,当根据规则所“委任”(握有权力)的人要求服从时,服从乃是服从于具有一般性约束力的规范。在此场合里,每个命令权力的担纲者,都由上述具有合理规则的制度赋予正当性,只要符合规则运作,他的权力即是正当的。准此,服从乃是针对规则,而非对人。第二,命令权力的妥当性亦可基于人的权威。这样的一种权威,进一步可以奠基在传统的神圣性——一种具有习惯化与恒常化的神圣性,且要求对特定人物的服从。第三,或者,此种人的权威亦可来自一个正好相反的基础上,亦即对非日常性事物的归依、对卡理斯玛( Charisma )的信仰,换言之,亦即信仰某个带来实际启示、或具有天赋资质的人物,视之为救世主、先知或英雄。

一个支配结构之理性化、组织化的共同体行为,其典型特征可见之于“官僚制”( Bürokratie )。受传统的权威关系所制约的共同体行为,则可见之于“家父长制”( Patriarchalismus )。“卡理斯玛”的支配结构乃是基于具体的个人权威——既非依赖理性规则,亦非传统。

日耳曼有许多种方言,目前的德语乃是十四世纪末开始神圣罗马帝国法庭所使用的形式(首先在布拉格,其后在维也纳),马丁 · 路德则用与之相近的风格来译《圣经》,对德语的标准化影响极大。

爱情法庭”乃是骑士与吟游诗人的高潮时期(十二到十三世纪)上流社会中的娱乐之一。据说彼时的上流社会仕女们组织成法庭的形式,对于宫闱恋情与求爱的礼仪态度月旦衡论、鉴赏评议。此风盛于南法,尤其是普罗旺斯地区;其后,随着普罗旺斯社会因“十字军”之对抗阿尔比异端( Albigenses )而瓦解后,爱情法庭也消失无形。至中古晚期,布根地宫庭里,爱情法庭据说还盛行了好些年。

官僚较倾向依附于与他们同等身份者,而非那些社会地位较他们为劣的被支配者,使得官僚整体而言,并不因为其之依附于“在上者”而感到痛苦。

包税制此一方式的重要结果则为,编制预算—财政史上的重大进步—之可能性的出现。对于收入及与其相应的支出有个明确的估算,从而取代了典型的、见之于所有公共财政早期阶段的(由于收入的立即性与无法预估而)到手即花的生活方式。

不管以什么方法将原属支配者的用益权、贡租与赋役转让给官僚自己来利用,都意味着放弃典型的官僚制组织。在此情况下的官僚对其职位即有占有权。当官僚的职务义务及报酬与下述关系交织在一起时,职位占有权的程度即有更进一步的发展:亦即,官僚并不将任何从(君主委托给他的)目的物所得收入交给君主,而只为个人之目的来利用这些目的物,至于他对君主的义务则代之以个人性质的、军事性、政治性或教会性的服务。

以实物给付与实物用益的方式作为对官僚的给付,都不免会使得官僚制的机制松弛,尤其是层级制的隶属关系——这是近代官吏纪律中,发展最为严格的。类似近代西欧契约制官僚之精确的行政,只有在(精力过人的领导下)官僚对支配者的服从是绝对且纯个人性的情况下才能达成,换言之,利用奴隶来管理行政,或将行政人员视为奴隶。

罗马法获胜的关键在其理性的形式,以及(尤其是)在技术上有必要将诉讼程序委诸经过合理训练——即在大学中受过罗马法训练——的专家。技术上之所以有此必要,乃因法律事件的日趋复杂,以及日趋理性化的经济对一种理性求证过程的要求,而非以具体的启示或巫术的保证来确认真相——这在世界各处都是最古老的求证方式。

无产者大众从这种基于“资产阶级”之利益而来的、形式的“权利平等”及“可计算的”司法与行政中,尤其是一无所获。在他们看来,法律与行政自然是该为均平他们与有产者阶级之间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机会而服务的。然而,法律与行政只有在具有一种非形式的、基于实质内容之“伦理的”(“卡地裁判”)性格时,才能执行此种任务。不管哪种类型的“群众审判”(通常不管理性的“理由”与“规范”),乃至于所谓“舆论”(亦即在大民主制的条件下,源自非理性之“感情”的共同体行为,通常都是由政党领袖或新闻界一手导演与操纵的)对行政的强烈影响,都不免会妨碍司法与行政的合理运行,其程度之强烈(有时则更甚),正如以往在“绝对”君主指导下的“王室裁判”( Kabinettsjustiz )。

在历史上,军队的官僚化不管哪儿都是伴随着兵役从有产者肩上转移到无产者的过程而出现的。

源自被支配者之对“权利平等”之要求而来的、民主制的政治观念,尚包含有下述诸要求:( a )防止官僚发展为一个封闭性的“官僚身份团体”,以使官职可对所有人开放。( b )尽可能缩小官僚的支配权力,以便(在可行范围内)尽量扩大“舆论”的影响力。

英国是所有国家中最迟屈服于官僚化的,甚至可以说,一直到现在也只有部分是如此。这跟某些已(投入大量固定资本而)有高度发展的瓦斯照明系统与蒸汽火车路线的地区,对电气化的发展所造成的障碍、要比全新开发的地区来得更为强烈的情况,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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