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初探

    产品认证制度从诞生至今已经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并为全球工业化国家普遍接受,成为现代商业贸易和消费市场的基本制度之一。人们最初对产品认证的心理需求意识常常起源于惨重的教训,比如UL,芝加哥1893年的特大火灾事故促使当局与保险公司成立联合调查组,这就是保险商实验室(即UL,Underwriter Laboratory)的前身,后来UL逐渐发展成为国际上影响力巨大的实验室。德国TUV也类似,其前身是德国19世纪初企业家自发组织成立的蒸汽锅炉检验协会,因为当时由于蒸汽机在欧洲的大量运用造成了蒸汽锅炉接二连三的重大安全事故,人们心理上期盼能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把关。SGS则起源于19世纪为满足当时日趋频繁的跨国贸易需要而在中立国家成立的第三方验货公司(瑞士通用公证行SGS于1878年成立)。

    产品认证总体上可分为两类,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认证的常规模式,《ISO/ITC出版物 - 认证与实践》将现有国际上采用的认证模式归纳为八种,这八种模式的前六种其实就是型式试验、体系评定、市场抽样检验、工厂抽样检验和体系复评这五个要素的不同组合方式。各个国家、地区根据各自情况而决定采用各自不同的组合方式。后两种(批量检验和产品全检)通常仅针对特别产品类别和特别情形。其中第五种模式最为常见,为欧美国家普遍采用,我国也采用第五种模式(即型式试验+体系评价+市场抽检+工厂抽检+体系复评)。

一:自愿性产品认证

    自愿性产品认证通常都是按照上述第五种模式,一般流程是认证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型式试验),对工厂进行评估,达标后,向申请方制造商applicant发放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授权制造商在其认证产品上使用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然后就是获证后的监督。如美国UL标志,德国GS,VDE标志,英国BS(风筝标志)等。发达国家由于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及社会法制氛围,这些自愿性的产品认证标志虽然在法律上是属于自愿性,并没有官方立法强制,但实际上如果没有获得相关的认证基本上就很难在市场上获得消费者认可,所以在事实上也已经成为了某种程度的“民间半强制性”要求。通常在欧美市场不做这些认证的都是两类企业:产品特性普遍高于标准要求、具有广泛市场知名度的,这类企业足够大牌不需要做认证;产品特性普遍低于标准要求的,这类企业太初级反正也通过不了认证。

    从根本上来说,自愿性产品认证服务是一种增值服务,增值功能的实现方式有二,主要增值在于为产品背书产生附加值,次要增值在于通过服务过程为组织提供改进机会。所以这就对认证机构的专业能力、市场认可度有较高要求。产品证书相当于人的文凭,考取文凭的直接作用也就是这两个:通过文凭的背书提高自己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通过获取文凭的过程实现自我提高。所以教研能力强、市场认可度高的大学才会具有长期竞争力。产品认证服务跟教育文凭本质上类似,当认证标志为认证机构所独有时,认证机构、认证标志与制造商彼此绑定,互助互利,共生共赢,不存在降低要求的意愿,因为砸对方的牌子也就等于砸了自己的牌子。比如每个大学都希望持有本校文凭的毕业生素质是最高的,能为母校争光。而毕业生也希望自己的大学是最强的,不存在要降低level的意愿。从法律上讲,认证服务也跟颁发文凭一样不属于纯盈利性商业活动,而是一种把关型的评价活动。认证机构之所以能够存在正是基于社会对这类机构的信任,实施认证服务本质上是在传递这种信任,是消费者面对不确定的市场时要找的一个可靠的(一定程度上的可靠)担保。如果市场上买卖双方具有足够信任,那么第三方认证公司则没有存在的必要。

    然而自愿性产品认证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

    一是当认证标志的发证权通过互认协议或共同认可规则由许多认证机构共享时(或者类似共享),那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与制造商之间的绑定就不再存在。试想如果全世界的大学发的文凭都是完全一模一样的话,那么大学拼命提高教学质量的意愿就会明显降低,大学会转为追求招生数量,甚至不惜降低招生要求。如果很多认证机构都做同一个标志或同一个市场的产品认证,最终野蛮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会变得越来越明显,不守规矩降低要求以“扩大招生”的认证机构就反而会成为商业上最成功的机构。这个客观逻辑目前除了“加强监管”之类的老生常谈之外国际上也并没有什么能够“治本”的根本措施。当然,为了区分共享同一认证标志的多个机构,后来规定了各机构代号等多种方式,试图重新建立机构、制造商与认证标志的绑定互利关系。但逐利竞争的巨轮已经飞速滚动,劣币效应日见功效。

    二是认证服务本身的逻辑矛盾。前文有述,认证服务也跟颁发文凭一样不属于纯盈利性商业活动,而是一种把关型的评价活动。正如颁发文凭并不是出钱就能直接买到的,你必须要能通过考试、论文评价。然而认证机构名义上的“非盈利性认证服务”并不能解除机构自身的财政压力,大多数的认证机构也就是个上市公司,追求利润是毫无疑问的目标。所以,老生常谈的“加强监管”成为必要。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目前一般都是通过各国的认可机构,就是评价认证机构的机构,其中必定会规定类似于“财务压力不得影响从事认证评价人员的公正判断”等要求(ISO17065,ISO17025)。但是,作为商业公司的认证机构要真正做到是不可能的。最终机构必将会竭力追求一种商业效益与公正性的巧妙平衡,然后继续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残酷游戏中无语望天(这也很像个体的人一生中常常要面对的两难: 在道德理性的正确性与物质利益间抉择,是勇当烈士还是卖身求荣? 这恐怕也是认证从业人员需要面对的问题)。认证机构的高管皆是玩这样“巧妙的平衡”游戏的人中龙凤,其技艺之高超堪比平衡木体操。这种情况发展到最后,自愿性产品认证服务本来的价值(为产品背书 + 通过服务过程为组织提供改进机会)也将会不复存在,纯粹沦为无意义但又不得不做样子以待查核的出口贸易例行公事。如果走到这一步,各认证机构之间的竞争就会从专业能力、服务水平的“竞优”变为自降下限、“扩大招生”的“比烂”。从理论上讲,任何从事有偿服务的商业公司都不可能是真正的第三方,谁付钱“第三方”就会沦为偏向于谁的第二方或第一方,除非花钱购买服务的组织自己本身就是第三方,这时认证服务对于被认证评价的组织是彻底的第三方(但相对于购买服务的组织恐又变成了第二方)。当然,“第三方”机构的目的本来也就并非要绝对保证自己纯粹的第三方身份,而可能是在现有规则下力图实现让各利益相关方基本满意同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在大家“过得去”情况下自己多挣钱。如果大学也上市,为了追求商业利润也就会扩招“卖文凭”。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

    通过官方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在某些国家、地区 / 行业、产品类别或使用场所的产品必须加贴某种“强制认证标志”方可销售。其名义上的动机是为了确保特定产品的“产品安全”以保护消费者或社会。强制认证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制度,是政府行为,制造商必须购买这种认证服务,没有其他选择。所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一种“主权认证”,跟自愿性产品认证相比,由于自愿性认证的商业附加值是背书和提高,是一种“争优”的活动;而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国家强制执行不可选择的,所以是一种“保命”的活动。强制性产品认证也同样选用前文所述的八种认证模式之一种,各国稍有差别。比如巴西,由于开展强制认证的时间还不长,巴西强制认证的产品类别和法令还不多,采用的认证模式也跟我国非常类似。

    强制性产品认证由于其强制执行的特点,跟自愿性认证存在较大差异。最明显的差异就是,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没有提高自己服务水平、美誉度的意愿。因为认证服务是不需要去努力争取的,市场是固定的,客户是固定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皆是客户,唯一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面对上级机构的认可以保住“牌照”。当然,这种粗暴的封建逻辑也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来改善,比如引入更多其他的认证机构形成有序竞争,严格区隔认证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三权分立,认证服务免费,改变服务的评价方式等。近年我国在这方面似乎也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除此之外其实还有一种强制性的产品认证,可称之为强制性合规认证,或是生产许可。通过官方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投放市场的某类商品必须符合某一特定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这种方式常见于军工国防、核工业、航天、医疗、船舶等行业/产品,甚至没有特定的认证许可“标志”。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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