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赛性学报告》书摘

但是马林诺斯基在1929年研究证明:在人类的许多其他文化中,性活动自由得多,而且被视为不过是日常肉体活动之一;倒是供养活动与吃,却成为社会礼仪和禁忌的首要目标。直到当今西方社会中,我们仍然可以惊讶地发现,对于食物和吃,我们竟仍然有如此之多的原始禁忌。不过,性反应毕竟是人类激情中最强烈的一种,超过任何其他生理活动所能带来的情绪感受。任何一个社会不管束人们的呼吸功能、消化功能、排泄功能或者其他生理功能,却总是要管束性的功能,使它与宗教价值、仪式和习俗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种联系从一开始就征服了性行为中的激情,并统治它直到如今。


性活动不但影响其行为主体,可能更影响其他人,或者对作为整体的社会组织产生危害。传统习俗的捍卫者们经常宣称:正是基于这个最充足的理由,社会才对个人的性行为如此感兴趣。其实,如果说法律是为了保护财产和个人而制定的,那么在管束性行为方面,这种保护就应该仅仅表现为制裁强奸与通奸。但是在实际社会中,除了保护个人的法律之外,还存在着一种“性法律”,其直接功能就是保护习俗。因此人们才以更大的热情来维护传统的性习惯,远胜于保护财产与个人的热情。


心理因素的范围极广,最主要的是过去的经历对目前行为的调节。从最低等的动物到最高等的人类,只要有中枢神经系统,便莫不如此。个人性释放的差异,依赖于他是否获得和获得何种性经历,以及这给他后来的活动带来何种暗示。这就涉及和包括了个体以前和目前所处的环境如何这一问题。


前边讲过,自慰和性交合是婚前性释放的两大主要途径,因此两者必然有某种相关比例关系。例如,在上层男性和下层男性中,自慰频率和性交合频率都呈现反比例关系。所以,宗教群体的规则如果压制其中一个,也就必然促进另一个。

可惜,这个推论并不正确。


这种法理的逻辑,就是犹太人哲学中所规定的原则:一切性活动都只是为了生殖。按照这个逻辑,任何被认为不可能带来怀孕结果的性行为,就都是违反本性的,变态的,都是一种罪恶。


道德的宗教基础

各种宗教都极其强调性道德,其间的程度差异很小。它们都信奉“性只为生殖”的哲学,都把不可能带来生殖后果的性活动视为一种道德错误。它们都禁止“手淫”,都把婚前贞操的价值提到吓人的高度。


肌肉和神经紧张可以产生与刺激生殖器同样的效果。我们的调查数据表明,此法达到性高潮的速度至少与其他任何方法一样,甚至更快一些。肌肉律动紧张的加剧,是性反应中一切生理变化里最重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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