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恶

作恶

最近,听到最多的两个字就是“作恶”,从EOS节点投票时,交易所利用用户的选票强行给自己投票进而获得收益的“作恶行为”,到前阵子众多交易所推出交易挖矿而形成的“作恶刷量”,以及这两天对EOS ram价格的“炒高作恶”,可能是因为币市一直处于熊市状态,大有“熊不见尽头”的势头,也有人把熊市跟作恶作了一个关联。作恶会引起恐慌,恐慌会让人本能的为了最求安全而选择一些避险行为,这里的避险就是“换回法币”,这就形成了供大于需,于是价格一路下跌。

人之初,性本善VS人之初,性本恶

这两个观点是儒家学派中两大阵营,性善论的支持者代表有大名鼎鼎的孔孟,性恶论的提出者虽没有达到如孔孟这般几乎全名皆知,但在儒家学派中他是一个极为厉害的一个人物,他认为人是由“性”和“伪”。性,是指人的本性,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坏的,这是人的一个本能。伪,是指人为进行向善的礼乐教化。

善恶有边界吗?如果有,怎么划分?

善恶是对立的,对立观点形成需要一个参照物,就如同运动和静止止一样,绝对的善和静止,不一定存在,相对的善和静止有很多。EOS投票交易所的行为,是善是恶?最开始的时候,我认为交易所这种行为就是作恶,支撑我判定的因素有:一、我信任你这个交易所,所以把EOS代币寄存在你这个交易所里,等我要提取时,不行。二、我提取是要为了执行自己的投票权利,对自己认可的团队,进行投票支持,交易所不仅不能提取,反而强行将我的票数投给他自己,进而让他自己在EOS选举中“不劳而获”。不劳而获,严格来讲,也是一个需要对比才能形容的词,在这里交易所并非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去改善EOS网络,仅仅只是用技术手段占据大量的用户选票,就可以获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才能取得的节点收益。

有了以上的想法,我在最开始就是把这些交易所定为作恶(为此也写了一篇发泄文),并且还决定,以后再也不会在这个交易所进行交易。因为他们伤害了我,我的利益,我的投票权利的利益。这样,就清晰了,在这个场景里,我对交易所善恶的判定依据是:是否影响到我的利益,是,这个交易所就是在恶的,如果影响我利益的这个行为是他们刻意来做的,在我而言交易所就是在作恶,影响的程度越高,对应的就是极大恶。

交易所自己有善恶的区分吗?

假如,现在我是交易所,那什么是善呢?帮用户交易是吗,显然不是,交易是所有交易所的职责。帮用户赚钱是吗?好像是,是所有用户吗?所有,是不可能的,那到底是帮哪些用户赚钱呢?是天天对我歌功颂德的呢,还是把钱给我越多的(好像也不可能啊,用户是来赚钱的),又或是我帮助项目方赚了更多的钱?假如,项目方在我这个交易所里卖出更多的Token,项目方认为我是善的、好的,但这个Token在卖出的短期之内价格破发,在用户而言,我是恶的,我在联合项目方进行“韭菜收割”,又如果,同样的Token在破发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价格慢慢的回升,用户逐渐看到盈利,再接着发现浮盈已经2倍、3倍、8倍甚至10了,这时,持有这个Token的用户已经不在乎我到底是善是恶,因为用户认为是他自己的英明决定,这个英明决定值得他拥有获取10倍、100倍的回报。

是否有作恶的衡量标准?

假如交易所联合项目方发行Token,这个Token常常破发,并且破发之后,项目方又另起炉灶重新开始跟交易所联合发行一个新的项目,再次以同样的手法对用户“收割”,这种行为是恶吗?应该是,这个意图很明确,我们就是以赚取你们的利润为目的。那如果,交易所只是作为一个平台,提供项目方和用户进行交易的场所,这种情况下用户被收割了,交易所是作恶吗?有人说是,因为是交易所在引进这个项目之前审核不够完善,导致很多信息不全,有人说不是,因为交易所只是提供一个场所,判断的事情要靠自己,有点跟相亲的场合一样,中间人只负责把相对可能的两个人介绍到一起,至于是否合适,感觉是否对路,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己来评估。对于交易所跟项目方联合收割用户这种行为,似乎跟骗婚性质相仿。中间人跟其中一方说好事成之后的利益分配,然后进行包装烘托,然后骗取另一方的“见面礼”或者“礼金”(通常男的被骗居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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