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问题(二)

    对于这种传统的学说已经引起好些反讨论了。它指摘奥斯丁的主权论是纯粹思辨的结果;在历史上很少社会是由主权机关无限制地行使它的意志而产生法律的;在实际上,法律是许多因素的庞大的总结所产生的,这些因素就是意见、情感、一般的信念、迷信、习惯、各种偏见、遗传的和习得的,有些由习惯所产生,有些由人性的素质所产生。尤其是梅因爵士,他以这个根据攻击奥斯丁学派的独立论。“巨大的潜势力,我们为简便起见可以称之为道德,恒常地形成、限制或禁止主权者所操持的社会力量的实在的方向。”梅因并且指出,在有些社会中,特别是原始社会,我们不能找到一个发布法律的主权者。

  其他学者已经批评奥斯丁,其理由是他的学说有异于现代联邦类型立宪国家结构,因为在这种国家里面,治权和立法权被分别授予若干独立的机关;关于这件事情我们已经引述美利坚合众国为例。克拉比和狄骥的学说已经提过了,那些同他们一脉相通的学说却认为,主权至少在现代国家是建立在人民的意志之上,而不是在政府机关里。根据这种理论,“政府机关只有一个方法能够使它自己合法化,这个方法就是取得人民的真实的同意,从而成为它的主权的真正代表。”另一路对奥斯丁主权论的攻击是来自国际法对于各个主权独立国家的国内法有着它的优先性。

    攻击古典的主权论最厉害的是那些自命为政治学上的“多元论者们”。他们主张,国家立法权不是概括一切的,因而在国家有若干团体或会社立法权力是和国家立法权力同级的平等的。多元论和无政府主义者一样,并不想废弃国家,他们只要剥夺它的主权。他们指陈,一个人除了是国家的一分子以外,常常和国内某些团体有着联系,并且还愿意承认并尊重它的权威。这种团体或者是一个教会,一种职业上的组织,一个同业工会或商业联合。多元论主张,这些团体是或者应该是自治的而且和国家同等的。它们在活动上和组织上应该是独立的,不受国家意志支配。在其特定范围内,它们应该被视为至高无上,不亚于国家自身。至于什么特定的功能和权力应该分给国家,以及国家和它对手的组织的关系应该规整,多元论者的意见还是不清晰、不一贯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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