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离婚需冷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条规定系新增条文,它规定了两个30日,但效力不同:第一个30日是不变期间,即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个30日是可变期间,即在第一个30日届满后的30日内,夫妻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条在2001年《婚姻法》第32条基础上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家庭暴力属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冲突,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

对于离婚案件,人民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对调解无效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在15天上诉期内双方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也做了一定变更,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当事人选择轻率离婚时,往往觉得离婚后可以让自己更好地生活。但处于冲动期的夫妻对离婚结果的预期有时会出现偏差,作出的选择未必是理性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让情绪激烈的夫妻暂时冷静一段时间,重新考虑离婚与否,为自己、为家庭作出最恰当的安排。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结合是双方乃至两个家庭作出的慎重决定,结婚不易,且行宜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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