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1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问题:为啥人寿保险公司有些公布有些不公布费率表?有什么指向性规定吗?

回答: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针对2011年发布的2015年修订版本。其中明确的规定了报送格式、内容和审批流程时效。

1.报送必备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保险条款;
(三)保险费率表;
(四)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
(五)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办法;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五)产品说明书。

2.厘清各类关键名词的官方定义——

第七条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3.保险产品名称命名方式——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标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
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第十六条 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资料来源: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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