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20道案例习题练习作业

1、

【答】应当判定川交工贸公司还款,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和王某礼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公司虽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出现严重损害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公司人格横向混同;王某礼是三公司经理,财务经理与出纳个人账户与三公司发生大量业务往来,应当认定王某礼负有责任,故应当做出上述判决。

2、

【答】应当支持要求甲公司支付尾款428万元及利息的请求,驳回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也可以选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赛家有限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成立,因此,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也可要求赛家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本案中丙公司选择甲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应当予以支持;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3、

【答】应当判决支持乙公司、胡某的诉讼请求。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三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本案中,甲公司已无清偿债务能力,而张某出资义务完全未履行,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60万出资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虽已缴清出资,但李某为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无权处分他人所有的占有物,所有权人可以物权的排他性主张原物返回请求权,但善意取得除外。张某租赁胡某设备用来作为甲公司的出资,是无权处分胡某的设备所有权,不构成善意取得,胡某可主张设备返还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

【答】原告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428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对A公司、B公司、C公司的诉讼请求逐一分析如下:(1)对请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予以 支持。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在甲公司借款届满不能履行债务时,乙银行可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对请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予以驳回。B公司的股权是受让A公司的股权,B公司已将100万转入甲公司,完成了资金交付,且B公司不是甲公司的发起人,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应当判定C公司在300万出资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责任。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款,C公司出资有瑕疵,300万元未注入甲公司账户,应当在300万出资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5、

【答】人民法院应当征求绿洲公司股东意见,如过半数股东同意,应当判定被告履行代持协议,协助原告办理股权过户,如未达过半数同意,应当判定被告承担协议违约赔偿责任。依据是《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三款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三款规定。

6、

【答】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一款,乙公司抽逃全部出资,宋某催告三月后仍不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可以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本案中,公司股东会决议没有程序上和内容上的瑕疵,应当认定为有效,依据此决议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法院应当支持。

7、

【答】法院应当支持宋某的请求,驳回吴某的请求。首先,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另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本案中,宋某具有股东资格,应当享有股东知情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查阅属无效条款,没有证据证明宋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因此,应当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其次,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第二款规定,不具有股东资格不得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本案中,吴某虽是实际出资人,但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知情权,应当驳回吴某的请求。

8、

【答】应当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本案中,公司股东会未就胡某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表决通过,且其他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利润分配方案未通过的行为,故法院应当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9、

【答】本案有三个问题(1)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2)甲公司是否要书面请求监事起诉的问题;(3)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分别分析如下:

(1)不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是指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本案中二号判决的诉讼标的是确认之诉,当事人原告是丙公司,被告是乙公司和赵某,请求是丁公司转走的资金归丙公司所有,本案的原告是甲公司,诉讼标的是给付之诉,诉讼请求是判令乙公司返还9000万利息及本金,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显然,两次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2)甲不需要书面请求监事起诉。假如是属于《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情形,确实需要书面申请监事起诉,但甲公司的诉讼标的不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务规定的行为,而是股东抽逃出资的诉讼标的,因此,不符合《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不需要申请监事起诉。

(3)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一款、第14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丁公司的股东资格被乙公司承继,甲公司作为丙公司股东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丁公司从丙公司抽逃的出资9000万元及利息,赵某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10、

【答】本案系高某光针对已生效的海南高院3号民事判决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但高某光不符合以 第三人参加3号民事判决案件的身份条件,因此不具有提起撤销3号民事判决之诉的主体资格。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11、

【答】本案焦点问题是:(1)大华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该章程是否有效;(2)大华公司回购宋某军股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大华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针对第一个问题:《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股权回购的三个情形,但并不禁止公司章程约定其他回购事由,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所有股东同意,符合有限公司人合性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针对第二个问题:大华公司基于宋某的退股申请,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回购宋某股权,程序并无不当,且该股权回购并没有减少公司财产,因此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法院应当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2、

【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两份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属无效协议。其次,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一款,吴崎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应当判决支持吴崎


13、

【答】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据《公司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本案中,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董事会据此做出的决定有效,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4、

【答】应当判令胡某在乙公司的全部收入归甲公司所有,驳回对虞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是《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胡某属于公司高管,负有竟业禁止义务,而虞某非高管。


15、

【答】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次,依据《公司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在减持公司注册资本时,为履行通知义务,使原告丧失了要求被告就所欠债务清偿与担保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应当判令上海博恩公司、冯某在19000万元减资范围内对原告的货款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6、

【答】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召集程序,属无效决议,可主张撤销,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变更登记。


17、

【答】应当判决公司解散。依据《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凯莱公司连续四年未开股东会,股东矛盾严重,导致经营出现困难,出现公司僵局,原告持有50%股权,符合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资格,因此,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8、

【答】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福某、蒋某、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及时组织清算,因其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均已灭失,无法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

【答】支持原告请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驳回请求支付公估费的请求。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但公估费应有保险人承担。


20、

【问题1】天蜀公司成立后,森林置业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其支付租金?

【答】有权。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森林置业有限公司可以请求合同签订人北丐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请求天蜀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问题2】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认定西毒完全履行了对天蜀公司的出资义务?

【答】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及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经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本案中,西毒完全履行股权出资义务,需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

【问题3】北丐起诉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法院应当审查哪些内容?若北丐确无兼职行为,该董事会决议是否应当撤销?

【答】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二)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以上五条是法院应当审查的内容。

本案中,董事会表决通过了罢免北丐总经理的职务,该决议不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是有效的决议。人民法院对撤销该决议应当不予支持。

【问题4】北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本案中,北丐是公司发起人,对其他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负有连带责任,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问题5】东邪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及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6】债权人东吴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应当予以支持。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与支持。

【问题1】张某是否有权查阅并复制闻天公司的会计账簿?为什么?

【答】不能,知情权只有股东才能行使,张某只是实际出资人。

【问题2】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出资人依协议请求变更称为正式股东,需要公司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问题3】若丁对公司《增资决议》持有异议,他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答】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问题4】该股权转让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股权转让有效,但由闻天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行为是非法的。

【问题5】如何评价该《战略合作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答】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与公司签订的部分无效。

【问题6】清月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应当得到支持。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之中,怠于履责,导致公司会计账簿、文件毁失,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杨某以该商业房出资,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答】应当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所有权变更为怡情公司所有,依据是《公司法》第27条,《物权法》第29条、第31条

【问题2】怡情公司组织机构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答】监事会不合法。人数不少于3人、1/3以上职工代表、主席过半数选举。依据《公司法》第51条。

【问题3】若杨某对2018年1月18日的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答】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依据是《公司法》第47条、第22条

【问题4】杨某主张《著作权转让合同》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

【问题5】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驳回起诉,程序轻微瑕疵,效力不受影响

【问题6】对于印刷厂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判决支持请求怡情公司支付印刷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对杨某出资不实的10万元,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10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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