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1.法律制度及总称&法制改革/刑制变革

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九刑、春秋成文法公布、战国商鞅变法、秦汉三国魏晋南北朝(曹魏、北魏、东魏、西魏)、隋唐宋元明清

战国

商鞅变法

一、取消了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二、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规范性而不是伦理性。三、在变法过程中实行连坐制度。并未推行。四、制定并颁布了《分户令》,以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来源。

秦朝

诬告反坐制度

秦律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秦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实行反坐。如果是过失,则不算是诬告,也就谈不上反坐。但秦律又进一步规定,如果是诬告他人杀人,则无论故意、过失与否,都以诬告论,实行反坐。

汉代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秋冬行刑,上请,录囚,三纲法律化和亲亲相隐。

1.亲亲相隐制度 注意可以相互隐匿的亲属身份和犯罪罪名范围。

2.上请制度 源于汉朝。指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的制度。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其减免刑法优待的制度。是封建特权法的体现。

3.德主刑辅

4.秋冬行刑 刑罚执行制度

是指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一.这种做法起源于先秦,周礼中就有有关的记载。而先秦阴阳五行家的“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理论则是这种思想最完整的体现。

二.表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死刑执行必须合乎天意,如若违背天意,就会遭到惩罚。

三.也与考虑不误农时有关,因为秋冬一般为农闲季节。此时断狱行刑,不致耽误农业生产,这对巩固统治秩序是有利的。

四.是汉朝法律儒家化在刑罚执行上的反映。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向法律原则的转化。

五.并不是所有的刑罚都要等待秋后执行,对于“决不待时”的重犯以及谋反大逆之罪需立即执行。这表明,维护封建统治和稳定指社会秩序是高于一切的。

5.录囚

6.三纲法律化 三纲五常

7.察举

西汉察举制度(又官员选拔制度)在东汉盛行。是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人为官的选拔和任用官吏的制度。

察举的科目包括孝廉,又称为举孝廉,即孝子、廉吏,是察举最主要的科目。秀才又称为茂才,即奇才异能之人。贤良方正,德才兼备之人。孝悌力田,孝敬父母,尊重兄长,努力务农之人。明经,通晓儒家经学之人。明法,明习法律之人。文学,精通经典之人。童子,年龄在12~16岁之间博通经典之人。

8.在官吏选任中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了《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将墨刑(黥qing刑)改为髡钳qian城旦舂,将劓刑改为笞三百。将斩左趾改为笞五百,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景帝改革刑制:将笞三百最终改为笞一百,将笞五百最终改为笞二百。颁布《箠chui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和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根据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wan的奏请,具体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打部位:即笞具长五尺,其大头的直径是一寸,小头的直径是半寸,用竹竿制成,都要削平竹节,笞打的部位是臀部,还规定了行刑过程中途不得换人)

(背景:对汉文帝的形制改革进行了补充和变通下,由于增加笞数与死刑没有区别,侥幸不死,也不能自行起居,因此汉景帝两次下诏减少斩左趾和劓刑的笞数,并颁发箠令,控制笞刑)

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状态,拉开了从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刑法体系向劳役刑为主的五刑体系演变的序幕,为后世封建制五行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笞数过多、刑具粗陋和行刑程序上存在的弊端。进一步消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律》,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八议制度,首次出现在三国曹魏律中。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议亲(皇帝的亲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德行出众的人)、议能(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三瓶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因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占主导地位。高门权贵子弟可通过九品中正的选官制度入仕,通过察举任官的仅限于普通士人。察举选官制度虽然也属于入仕的基本途径之一,但地位下降,为了弥补察举较为缺乏客观性的弊端,隋唐兴起以考试为主的科举选官制度。察举制度退居次要地位,并最终为科举制度所取代。

两晋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又称服制定罪(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所谓五服,即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中国传统父系家族血缘亲属的长幼范围,通常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世系。统称九族。在此范围内的直系血亲与旁系姻亲均为有服亲属,按服制规定,应为死者服丧。依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及其制作的不同,服制分为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在刑罚适用上,对于亲属相犯,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凡以卑犯尊者,反之。对于家庭内的财产侵犯,凡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eg: 孙子打爷爷,相较于一般人(常人)犯罪,处刑更重。

登闻鼓直诉制度是指重大冤屈者可以通过击鼓鸣冤,向中央直诉直至皇帝的制度。该制度首次创立于西晋

官当制度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宫刑在南北朝时期退出历史舞台。

北齐重罪十条制度

隋朝十恶制度

2.法律思想

西周礼法、战国商鞅变法、


3.立法指导思想&政策

西周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礼刑结合的法治特色)、

战国一断于法

汉代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汉武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颁布“告缗令”,对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

唐朝德本刑用

4.民事刑事行政部门法

契约总称

西周买卖契约称为质(大宗交易)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盗贼问题

宋朝颁布重法地法,严惩盗贼。北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重法地法》,也称为《盗贼重法》。对适用重法的地区范围加以扩大。

5.刑事立法/主要刑法原则&定罪量刑原则

西周时期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老耋、幼弱、蠢愚。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因地因时制宜原则。如刑罚世轻世重。

同罪异罚原则。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上下比罪原则,又类推原则。如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即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

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用刑,确立了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重点的“三国三典”原则,这种以具体国情确定用刑之轻重缓急的政策,对于稳定和巩固政治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也成为后世治国的重要原则。《吕刑》中也有轻重诸罚有权,刑法世轻世重的记载。即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的从轻或从重。

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原则。即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已有所区别过失称为眚,故意非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尚书康诰。这一原则表明西周刑法打击的重点,也反映了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要慎重地适用刑罚。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一贯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其实即使其罪很小,就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至死。首先在观念上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说明西周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对待原则的确立(简称故意和过失理论),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影响。

春秋

孔子《春秋》一书倡导重志的做法,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论心定罪,即特别强调主观心理动机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作用。论心定罪的做法沿用于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因法律儒家化的任务已经完成,礼法合一的法典正式形成,春秋决狱才算完成历史使命。但论心定罪的主观随意性大,可以穿凿附会,可能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以《春秋》断狱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

秦朝

端和不端 故意和过失

自首为自出,对自首者处刑从轻。


汉朝

误和故 故意和过失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唐朝

1.六杀 故意和过失

2.自首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明确了关于自首构成的法定条件,并区分自首和自新;二、对自首不实自首不尽做了详细规定;三、规定对某些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四、规定自首者虽可免罪,但赃物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3.唐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共同犯罪中以造意犯为首犯,随从者为从犯,比照主犯,减一等处刑,但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不论谁造意,只坐男性尊长,卑幼无罪。

6.司法审判制度、审理制度&诉讼模式&法律文书

西周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诉。西周已经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做出了区分分别指的是诉状到庭针对的是刑事诉讼案件(谓相告以罪名者),指的是民事诉讼案件(谓以财货相告知)。西周已经开始收取诉讼费用。收取的刑事诉讼费用称为钧石或钧金(30斤铜)。收取的民事诉讼费用称为束矢(100支剑)

秦朝将诉讼类别区分为公室告非公室告。出现法律文书爰书

凡是审理刑案,必须首先听取两造。两造(即为原告和被告)的口供并详细记录,使他们各自陈述,虽然知道有人在欺骗,也不要立即发问,如果其供述完毕而案情仍不清楚,则对不清之处再行追问,同时再详细听取并记录其辩解之词。然后再就其未能解释清楚的问题继续追问,追问到最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一再欺骗乃至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可以施行拷打,则对其施行拷打。拷打时必须写明“报告:因为某人多次变更口供且不能说明变更的理由,所以对某人施行刑讯”。

秦朝较为重视刑案的审理,提倡不经过刑讯而获取口供。这表明秦朝统治者认识到不使用刑讯所得到的口供较为可靠,因而对刑讯的态度既承认合法但又不积极提倡。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制止刑讯逼供,由于秦朝法治残酷并奉行有罪推定的原则,因此根本不能杜绝实践中刑讯的广泛适用。

7.司法官名称/官员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为大理。九州的地方长官九牧。地方长官称父母官。

西周时期中央司法官称为司寇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即北齐以前的中央司法官称为廷尉。三国曹魏政权在廷尉之下首次设置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秦朝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最高长官的名称是合一的,称为御史大夫

汉朝中央御史台,即监察机关最高长官称为御史大夫,其地位仅次于丞相,为丞相副贰,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时执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属官

尚书台,御史台,司隶校尉官员三独坐。

大理寺的最高长官称为大理寺卿

8.机关机构&司法机关总称/最高审判机关

商西周春秋时期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大司寇

秦朝至南北朝北齐以前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廷尉。又称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汉朝廷尉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郡县不能决断的疑狱。同时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历史借鉴意义:汉代廷尉张释之依法审理案件的事例,可以提供的历史借鉴有:一、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二、案件应当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公正、公平;三公正的法律只有得到公正的执行,才能够取信于民。

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司隶校尉州(史)刺史,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南北朝北齐以后(隋唐宋)的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北齐政权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并扩大了编制,使得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廷尉退出历史舞台。

宋朝 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宋太宗在皇宫中设立审刑院。(作用是强化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并侵夺了刑部原有的权利,这样全国各地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后再返回审刑院,由知院事或其下属的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作出最终裁决。审刑院的设立削弱了三法司应有的权利,有利于皇帝的司法专权。

宋神宗元丰变法时裁撤审刑院,三法司的职权即行恢复。

宋元时期出现的最高军事御用机构枢密院。区别在于,宋朝的枢密院与宋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门下平级,而元朝枢密院的级别低于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

元明清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刑部。明清时期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

清末司法改革时,由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是清末的最高审判机关。

9.判案/审判方式&证据制度

西周时期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五听。即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礼则喘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和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观察当事人的眼睛和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春秋决狱

秦朝将司法机关断案所形成(依据)的成例称为廷刑事

在审判中重视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尤其重视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秦朝把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爰书

10.惩罚制度

古代五行分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指的是墨劓yi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的是笞杖徒流死

五罚为西周时期对犯有五过之罪之人进行的五种惩罚。

11.罪名/主要刑名/刑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

西周

五过指的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和惟来。


秦朝

死刑

(包括,先刑辱后斩首;,肢解人体;腰斩,拦腰斩断;车裂,五马分尸;枭首弃市,当众处死并陈尸示众;凿颠,凿头;抽肋,将肋骨抽干;镬huo烹,用大容器将人煮死;囊扑,将人放在大口袋中摔死;定杀,将患麻风病的人投入河中淹死)

eg:抢劫杀人犯,处死刑。诬告别人抢劫杀人按反坐制度,处死刑。

肉刑

基本沿袭奴隶制五刑中的肉刑。

作刑

后世的徒刑。包括城旦舂chong(男子为城旦即筑城,女子为舂米);鬼薪白粲(男子为鬼薪即为山神庙砍柴,女子为白粲即择米);隶臣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即为官府劳役或充当官奴婢);司寇(边疆服苦役),(充当斥候)。

eg: 耐是剃掉犯人鬓须的耻辱刑。

男子犯盗窃罪,应判处黥为城旦的刑罚。

耐为司寇即剃掉鬓须去伺察盗贼的劳役刑。

耐为隶臣即剃掉鬓须为官奴之刑。

完城旦即修筑城墙的劳役刑。

黥qing刑即脸上刺划并涂墨之刑。

结合诬告反坐原则,对诬告者各自按照诬告他人的罪名处刑。

当处为司寇之刑的人,以当处耐为隶臣之刑的罪名诬告他人的,应对诬告者处以耐为隶臣之刑。

当处完城旦之刑的人,以当处黥城旦之刑的罪名诬告他人,对诬告者应处以黥刑。

财产刑

包括貲zi刑(财产罚和力役罚)和赎刑

耻辱刑

包括髡kun刑(剃去犯人头发),耐刑(剃去犯人胡须、鬓须)和完刑(保全发肤免髡剃)

失刑

是指官员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而应承担的罪名。秦律规定失刑罪的司法官责任制度,对于保证司法官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渎职失职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eg: 官员判处刑罚明显量刑失当,应以失刑罪论处。

盗罪共犯的成立要件:

盗窃罪。一、有无犯意(是否知情),二是否分赃。知道犯盗窃罪又参与分赃,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如对犯盗窃罪不知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抢劫杀人案件的案犯定为死罪。诬告者按秦律诬告实行反坐,处以死刑。

贼杀伤盗他人杀人偷盗犯罪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对此官府必须受理。对于子盗父母父母擅刑以及髡子奴妾等的犯罪列为非公室告,对此官府不予受理。

汉朝

犯跸:冒犯皇帝出行车驾仪仗的行为。在汉代应处以罚金

为报父仇的故意杀人行为在汉代应以杀人罪判处死刑

缇萦上书是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的诱因,汉文帝以缇萦上书为契机,开始实行刑制改革,逐步废除肉刑

将没有凭证而擅自闯入宫殿的犯罪行为称为阑入

将警卫师失职使无证者入宫的行为称为失阑

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有轻蔑失礼的行为,以不敬大不敬罪论处。

将舍天子而仕诸侯,帮助地方诸侯对抗中央的行为,以左宫罪论处。

唐律规定的十恶重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对于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的犯罪,以恶逆论罪。

12.代表性法典、著作

西周

《吕刑》又称《甫刑》

1.是西周中期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继承并贯彻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德为本。

2.据《史记·周本纪》记载,西周穆王为挽救王道衰微的社会危机,命司寇吕侯“作修刑辟”,主持制定《吕刑》。

3.规定了奴隶制五刑和以赎刑制度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赎刑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赎刑最早起源于夏代,有争议。记载了比较完整的赎刑制度,使赎刑制度规范化。

4.强调用刑适中、惩罚与罪行相符,“其最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的刑罚适用原则。和轻重诸法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5.在刑事司法上贯彻“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的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并再次强调司法上的德刑关系和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

《九刑》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的含义,一种说法说法认为九刑是周朝初年制作的一部书,另一种说法认为九刑是九种刑罚的简称。即奴隶制五刑,加鞭、扑、赎、流四种刑罚。

周公制礼 五礼包括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冠婚)。

对应历史人物,姬旦、姜子牙。

亲亲尊尊两大原则是抽象的精神规范。

忠孝节义具体精神规范。

春秋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者)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的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春秋时期封建法制尚未最终确立。


郑国大夫邓析(制定者)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孔子对晋国赵鞅铸刑鼎(公布者)活动(第二次公布成文法)发表了激烈的反对意见。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李悝(编纂zuan者)制定《法经》编纂于战国时期。篇目:共有六篇,(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法(侵犯财产性的犯罪),贼法(人身、危害统治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网法(囚法)(有关囚禁,审判及实施刑罚方面的法律规定、刑诉),捕法(有关追捕盗贼,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刑诉),杂法(有关盗贼或财产人身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法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奢侈淫靡mi、惩罚奸淫、通奸行为)、狡禁(盗窃兵符玺印或议论国家法令等政治狡诈行为)、城禁(翻越城池、城墙或偷渡关津行为)、嬉禁(赌博欺诈行为)、徒禁(惩罚聚集、越级享用不该享有的特权或器物服饰的行为)、金禁(贪污贿赂、受贿等腐败行为)和具法(置于篇尾,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是有关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类似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

《连坐法》《分户令》商鞅(制定者)改法为律,《具律》。

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之后至战国商鞅变法之前,法典的名称还以法命名。战国时期编纂的法经就是其表现。商鞅认为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此后的封建成文法典称为律典。

《秦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秦简所载案例

汉朝

《汉律》萧何(制定者)

《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jiu三篇,合计九篇。仍以《具律》为总则。

《三互法》官吏选拔回避制度。

《酎zhou金律》打击危害中央集权犯罪的法律。

《上计律》考课之法。

《见知故纵之法》打击危害国家政权犯罪的法律。

《后汉书·X 传》、《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讯狱》


三国魏晋南北朝

《曹魏律》

1.八议制度正式入律

2.首次提出了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死刑、髡刑、完形、作刑、赎刑、罚金刑、杂抵刑七种刑名,三十七等。引自《晋书·刑法志》。

3.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并置于篇首,完善了法典总则。

《晋律》

张斐、杜预(注疏者,著名律学家,公元267年招诏颁) 也称张杜律。

1.将曹魏律中的刑名简化为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赎刑当古 五种刑名,二十余等,引自《唐六典》。

2.首次规定了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亲等五服的远近来确定亲属相犯时决定适用刑罚的轻重,该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末沈家本修律。

3.晋律在邢名律后增设法例律,将刑名、法例 共同作为法典总则,法典总则进一步完善。

《北魏律》

1.官当制度正式入律 以格代科,制定了《别权调格》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

《陈律》

官当制度正式入律

《西魏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南北朝时期西魏政权制定的《大统式》。

《东魏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格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南北朝时期东魏政权制定的《麟趾格》(东魏时格才开始称为独立法典,但首次出现于北魏别权调格)。格这一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律、令、格、式 的法律形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北周

五刑 体系由轻递重,为杖、鞭、徒、流、死五刑制度。

《北齐律》

一共12篇,是开皇律的蓝本。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

1.首次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作为法典总则的篇目之后,各朝律典都以名例律作为封建基本法典的总则,直至清末修律。

2.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制度,该制度成为隋朝《开皇律》规定的“十恶制度”的渊源。

隋朝

《开皇律》定五刑为死流徒杖笞五刑制度,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确立。是《唐律疏议》的蓝本。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于世。

唐朝

确立了以名例律为统率,以11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自此,后世法典都以名例律为总则。

《贞观律》房玄龄、长孙无忌(制定者)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注疏者),简称唐律。将五刑排列由轻递重,为笞、杖、徒、流、死 五刑制度。


13.刑事立法原则

西周规定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使赎刑制度化。吕刑确立了宽严适中,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上下比罪等刑事立法原则。

秦代诬告反坐

14.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典型特征。一、所谓出礼而入刑,体现了立法之间的互补关系。二、儒家伦理主张孝道,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三、围绕典型案例赵娥的杀人行为,伦理认同而法律严惩,体现了在处理为报父仇杀人的问题上情、理、法之间的冲突。四、在以后各朝中,此类行为往往因统治者提倡孝道而受到宽宥。

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西周时期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严密的等级结构,西周宗法制度有如下三个基本原则,一、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在宗祧tiao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二、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三、家国一体,等级秩序分明。背景基础分封制,封邦建国。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礼与刑密不可分,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制,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同的,即所谓律出于礼。二、礼是社会规范、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即所谓寓刑于礼

二者的区别。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礼与刑作用不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而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用刑罚镇压。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即不同的社会关系用不同的礼,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礼,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即刑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制裁庶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贵族犯罪不受刑法制裁,刑不上大夫不等于大夫不用刑。

15.刑事责任&刑罚适用原则

夏朝 与其杀不辜(表示罪恶),宁失不(放弃)经(法律)。表示宁可不按常法办事,也不能错杀无辜,该原则体现了慎刑思想。

西周时期适用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刑法适用原则,即附从轻,赦从重原则。即适用刑罚可轻可重者,一律从轻附刑;实行赦免时,应包括过失误犯的重罪。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

16.法律形式

秦朝法律形式:(秦朝正式的律典)、(皇帝临时发布的诏令)、封诊式(是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廷行事(类似判例性质的法律形式,秦代司法机关断案所形成的成例)、法律答问(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采用答问的形式,即性质上属于法律解释,与秦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汉朝法律形式:(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如《九章律》,《越宫律》,《左宫律》等)、(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务科条)、决事比(又称比,是指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判案件依据的单行法规)

南北朝北魏时期:

隋:格

唐朝:(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集中规定了罪名与各类刑罚)、(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用以“禁违止邪”的“永为法则”,即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编录之后上升为法律)、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元朝  刑事法律形式:断例

明太祖朱元璋为“申明教化”,设立申明亭,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贴榜文,该榜文称为“教民榜文”。

清朝则例:类似于现代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

17.监狱名称演变

夏  圜yuan土夏台或钧台

商  圜土、囹圄、羑you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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