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对于大多数职场人而言并不陌生,是员工与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

那么除了大家都熟知的关于劳动合同的作用外,还有一些细节或要点可能会被大家忽略,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通常会约定合同有效期,如两年、三年或其他期限。

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与员工不再续签合同,那么企业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可见,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外情形是,用人单位按照原来的条件及待遇或者提高待遇与员工续签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无需支付补偿金。

可见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降低条件或待遇来和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

总结就是如果企业主动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降低待遇要求和员工续签合同,而员工拒绝的,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若是企业以原待遇或更高的待遇来和员工续签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则不可再要求经济补偿金。


二、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有权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且结合司法实践,若企业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可以提出与企业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举个例子:

张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次劳动合同约定从2015年12月21到2016年12月20;第二次劳动合同约定从2016年12月21到2017年12月20;

后公司基于业务考虑,决定不再与张三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便向张三发出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那么如果张三在收到该通知时,要求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与张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得主张因合同期已满而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如果企业拒绝与张三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张三支付赔偿金。

而且很多案例都支持了上述这种观点,即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要求续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要考虑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同时也要考虑,员工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切不可认为合同期满就可以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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