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20.公路PPP项目合同之合作关系

公路PPP项目合同之合作关系主要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以及合作的履约保证。

1. 合作关系的主要内容

《2011部颁公路文本》在合作关系方面主要内容是特许权和特许经营期;《2015云南公路文本》在合同关系内容主要是合作内容(包含项目范围、政府提供的条件、乙方承担的任务、回报方式、项目资产权属、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合作履约担保(包含建设期的履约担保运营期的履约担保);《2020湖南公路文本》将合作关系分为了项目概况、合作范围和期限两章的内容。

2. 项目概况的内容

(1) 项目名称:本项目为 XXXXXXXXXX(项目名称)。

(2) 项目内容:

1) 项目位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描述)。

2) 项目路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描述)。

3)主要构造物(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描述)。

3. 项目投资

(1)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XXXXXX 万元,最终总投资以经审计的竣工决算为准。

(2)项目资金来源

1) 项目资本金:本项目设定最低资本金为XXXXX 万元,占估算总投资的XX %。由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方分别按XX %与XX %的比例出资。

2)其余资金:其余资金来源为车购税、银行贷款。

债务融资占项目估算总投资XX %,约 XX亿元,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合作期内乙方自行承担债务资金的还本付息责任,甲方不承担融资义务及债务偿还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总投资较本合同金额增加(减少),变动部分原则上不再追加(减少)甲方出资项目资本金(如有)和建设期投资补助(如有)。

3)资金计划及资金储存

乙方应编制建设期资金安排计划和年度到位计划,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严格按资金到位计划及时足额投入资金,不得抽回项目资本金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乙方应在XXXXXX 银行开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实行资金专户储存制度,确保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及时到位。

4) 项目总投资及运营成本(费用)的确定

甲方有权对项目涉及的所有费用结算进行审计。最终工程造价按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确定,甲方有权对运营期的运营收入与成本(费用)进行审计。

项目总投资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等。通过建设期绩效评价,最终总投资以经审计的竣工决算为准,竣工决算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批复概算(调整概算)。未交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总投资不予认定。由乙方负责组织修整,直到通过建设期绩效评价为止,修整费用由乙方支付,但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运营期运营成本认定:项目运营期内的运营成本以经审计的乙方实际运营成本为准,并应结合同类工程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后确定。本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项目后评价及计算实际收益率时,项目总投资和运营成本等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5. 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采取的运作方式为“XXX ”。(对具体内容进行描述)

6. 项目资产权属

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拥有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等有形及无形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乙方拥有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7. 合作范围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合作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包括:

(1)投资、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8. 合作期限

(1) 本项目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XX 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XX 年,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自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项目开始收费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除非本合同因故提前终止;收费期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实际建设期超过计划工期,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并且将按本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反合同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实际建设期超过计划工期,且甲方已经书面同意,则收费期维持不变。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提前完成项目建设,提前完工天数可叠加至收费期,但叠加后收费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经营性公路最长收费期限。

(3)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因素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给予相应补偿的,经甲方报请XX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延长收费期或采取其他措施对乙方予以相应补偿。但延长后的收费期最多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经营性公路最长收费期限。

9.排他性约定

排他性约定对于保护社会资本方的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公路PPP项目涉诉争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各个文本对此均有所规定,但规定有所差异。

《2011部颁公路文本》规定: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015云南公路文本》规定:(1)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2)本项目达到设计通行能力之前,除本次招标前国家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政府将严格控制审批建造可能与本项目形成竞争关系,并对项目车流量造成重大分流影响的同等级的公路项目。

《2020湖南公路文本》规定: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另外,XX省公路PPP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除本项目招标前国家、XX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甲方将严格控制审批建造本项目左右侧间距不大于 25 公里范围内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一级公路标准或其以上的竞争性公路。但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长期严重堵塞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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