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1灵川县案件再叙

目前,就为了CY一个人的原因,导致全法务部上下跟着发1在转,我实在觉得没有必要。关于本案,我始终坚持如一的意见为:

1、让万和分公司找CY出个情况说明,明确说明是代表万和分公司与HXMKL签署的协议,并且一切责任由万和分公司承担;同时,明确说明,不会就相关协议向HXMKL主张任何权利。这样的话,其实就符合合同法403条关于披露的规定了:该等披露只需在被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即可,无需告知第三方相对人即HXMKL,因此无需再举证证明万和分公司与CY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确保情况说明上CY的签字与相关协议上CY的签字是一致的,即应当是其本人亲自署名出具的。

2、在此基础上,即使出现领导层担心的问题即CY再以协议的一方主体起诉HXMKL,要求主张权利的,CY一方也是缺少实体基础而根本不可能胜诉的。理由是:①、CY无法证明其完成付款义务,因为750W是万和分公司支付的,并且HXMKL已经退还了全部费用,在仲裁案件中,万和分公司已经明确了其才是协议的主体,并且有CY的情况说明;②、CY若要求继续履行,则HXMKL就完全可以提起反诉,要求CY支付违约金1000W;③、HXMKL完全可以拿着生效的裁决书对抗CY的说辞。因此CY再起诉HXMKL主张权利在实体上是行不通、站不住的,即使起诉,也根本不存在胜诉的可能性。

综上,其实在目前CY不愿意出面的情况下,还纠结在要求CY出来做更多的事情,其实是一种针尖对麦芒,只能两败俱伤——我是指发1和法务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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