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维护权益,该时刻不忘审慎

昨天接到电话,是一个借贷案子在庭前调解阶段达成了和解要我过去签字。签完字后,我对我当事人说,有什么事儿再联系我。

晚上就接到他的电话,说还有件事儿忘问我了,就是今天是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如果以后债务人未按时还款是否还能起诉保证人?

我吃了一惊,我不是很确定这个问题,也是我没考虑到的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因为保证人是当事人很重要的一个维护权益的保障,起诉后如果仅与债务人达成和解,而又不能再找保证人要求承担,这无疑陷入了债务人的圈套,债务人没钱,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到时候等于这个官司就输了。

尽管凭我的印象知道,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保证人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经过处理,应该还可以再找保证人要求承担。

我依然去查了相关资料,发现:

①保证债务中的起诉对象:可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仅起诉保证人的,为查明事实,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②起诉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③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段,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即,仅起诉债务人,保证人诉讼时效不中断。本案中,我起诉了当事人和保证人,可以引起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④同时起诉后,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

a,若保证人参与了并书面同意对调解协议约定标的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有效;

b,若保证人未参与调解,也未书面表态,则因介入公权力,法官应为完成诉讼必要事项,发挥主动查明职能,主动询问原告对保证人的态度,然后依原告态度决定是否让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看似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竟牵扯出稍微复杂的细节问题,实在是让我没想到。这件事让我意识到法律的深刻而博大,让我意识到自己的轻浮。作为律师,该对法律怀有敬畏,时刻保持审慎的态度,思虑周密,全方位地利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合格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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