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

一摞摞卷宗,是形形色色的人和生活,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属于他们的故事。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诉前调解转到我手上时,我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经营一家批发部,被告经营一家小卖部,自2015年起,双方即为生意伙伴关系。2019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金额仅2000元。诉前调解中心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遭到被告的拒绝。由于案情简单,加上被告拒调,按照程序我安排了开庭。

庭审那天,被告因身体原因委托其儿子出庭。庭审中,被告的儿子认可2000元欠款,但其也提交了一张收条,表示被告曾于2016年向原告退了货,价值1300余元,应在欠款中抵扣。原告则表示,收条是2016年出具的,双方在2019年做结算时,不仅抵扣了退货,还多抵扣了一些款项,但事后被告未交出收条,故其认为不应再抵扣。由于时间发生在几年前,当时的结算单据也都找不到了,具体细节也问不清楚,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一时间竟为几千元各自指责对方,甚至恶语相向,险些大打出手。我不得不安排法警到场维持秩序,并耐心对双方进行劝说,遗憾的是,直至庭审结束,双方并未达成调解,不欢而散。

庭审后,我仍然在思考该案应当如何判决。从证据角度来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如果视为以前的债权债务双方已进行了结算,依据欠条金额去判决,也无可厚非。但本案被告提交的收条,究竟是当时原告未收回这张收条,亦或是原告并没有为被告抵扣这笔退款?孰是孰非,难以判定。

在初接触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在听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答辩时陷入困惑,为了查明真相,考虑到被告本人未出庭,我几次拨打电话要求被告到庭接受询问,然而被告态度并不好,表示其儿子开庭已经陈述了意见,拒绝出庭。于是我向被告下达了出庭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必须到场接受询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或许是害怕承担后果,收到通知书后被告很快到了法庭,我向其提问时了解到:2016年过年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的部分年货未销完,故向被告退货,当时原告仅出具了收条,而2019年被告在原告处拿货时,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亦提出抵扣退货,原告却表示以后再抵。近年来被告身体患病,小卖部已交由儿子打理,不仅收入微薄,还要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如果全额支付2000元欠款,对她来说既不公平,也非小钱,故其坚决不同意让步,也不同意调解。被告有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原告是生意人,退货都只出具收条,怎么可能会多抵扣货款”。

带着疑问,我又通知原告到庭再次接受询问。交谈中,原告也称被告出具欠条时,多抵了货款。我询问原告:“你们都经营小本生意,你明知收条在被告处,还退钱给她,甚至多退了货款,为何不在欠条上注明,你不知道这可能会产生争议吗?”原告难以反驳。我又换了一种口气对他说:“事情已经过去几年,我相信当时的情况你们不一定记得清楚,生意人既要算账清楚,也要和气生财,对吗?”原告称是。我接着问原告对本案有何意见?原告想了想对我说“我找被告要欠款太难了,还是由法院依法判决吧”。至此,这个案件在我心中已有了答案,很快就作出了判决。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

这起标的2000元的案件,从前期双方矛盾激烈,到最后息诉服判,总算是尘埃落定了。我始终认为,案件不论大小,办案速度不是第一位的,我们基层审判工作,就是要从当事人的“吵闹”中挖掘事实真相。法官职业天然的要求我们战胜人性中常有的误解与偏见,学会倾听、善于沟通、耐心劝导,时刻提防“重复工作”带来的麻木心态。法官不是冷冰冰的司法机器,除了法律的威严,法律的温情也需要我们的守护,认真把好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细小处下功夫,才能让每一个案件公正处理。

“当你一路向前,是否来得及暂时停下匆忙的脚步,回看来时路,是否还记得自己曾经那份初心”,作为一名法官,我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但我一定会时刻提醒自己,永远不要忘记自己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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