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后入职新公司请假办婚礼,可以不批吗

案号:(2019)苏01民终11218号

基本事实:

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2019年3月1日,孙某入职甲公司,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为已婚,双方签订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9年5月16日,孙某向甲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甲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孙某“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2019年5月22日,孙某再次向甲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甲公司人事部签字表示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孙某仍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

2019年5月30日,甲公司向孙某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孙某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孙某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

2019年6月3日,孙某与妻子去日本旅行后,于6月11日返回甲公司上班。6月12日,甲公司以孙某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

孙某认为,作为已经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婚假是其法定权利,自己履行了提前请婚假的程序,甲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企图阻碍孙某行使休婚假的权利,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保障职工休婚假的义务,甲公司以其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的工资,并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故本案中,孙某作为甲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孙某休婚假的义务。根据本案事实,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既入职甲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甲公司在孙某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孙某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孙某休婚假的法定权利。基于以上事实,孙某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而甲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作出孙某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甲公司认定孙某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当支付孙某婚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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