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28日)

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税额是否要交所得税?

解答:

对于该问题,几乎所有人都是异口同声地说需要交所得税。

当然,在通常情况下是对的,如果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肯定是要缴纳所得税的。

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免增值税的同时,企业所得税还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是免税的,当然免交的增值税也可以跟着免税了。

比如,从事农副产品初级加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低于10万元(季度低于30万元),可以享受免增值税;同时,由于是农业初级加工,也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当然,还有农业的种植或养殖企业,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不但可以免增值税,还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体户、个独企业或合伙企业还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除开农产品这些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还有“三免两减半”等政策,也是可以免企业所得税的。

综上所述,增值税和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独立的税种,是否可以需要看各自的规定,不能从一个税种规定就推导出另一个税种该怎么。

问题2:视同销售的所得税按什么情况确定销售收入?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问题3. 建筑公司以清包工方式取得工程,能否将工程在分包给劳务公司?

解答: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清包形式,需要有劳务资质,小型的建筑公司具有劳务资质的可以接,大型建筑企业一般不具有劳务资质,不建议承接清包业务,本身这个清包就是劳务了,再分包就不合适了。

清包工取得建筑法服务和劳务分包是基本是一个概念。

根据建筑法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专业分包),也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可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一次,但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

追问:他现在是已经分包出去了,取得劳务费发票,那就是可以差额纳税?

解答:

1.如果这个单位是以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是不能作为分包款扣除。

2.建筑法上,清包工的实质类似劳务分包,按道理是不允许再分包了。考虑企业实务中场景较为复杂,描述也未必清楚,界定不是很明确,既然已经分包出去了,税务上按差额征税处理了。

问题4:林产品采集和购买的树苗直接销售,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呢?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因此,林产品的采集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外购种苗直接销售的,是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5: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解答: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对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问题6: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解答: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问题7: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答: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

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问题8:执行新收入准则,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条件时,是否可选择按时点法确认收入?

解答:

如果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则应当在一个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进行收入确认,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收入准则并非给予企业在满足一个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下,可自行选择在一个时段内或一个时点进行收入确认的权利。

问题9: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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