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关于“婚内强奸”行为,在社会中和学术界有不同声音和观点。本文认为鉴于“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应从多维度、多视角下去探讨,从刑法、民法、社会伦理道德等角度展开分析,以期厘清思路,重新审视。
关键词:婚内强奸;多维度
1刑法学视角对“婚内强奸”行为分析
关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学界一直有较大争议,汇集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
1.1否定说
否认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大体是从解释学角度出发,认为“奸”字自古以来是对婚外性行为的特指,因此,主张婚内无奸。笔者结合《现代汉语词典》和“百度百科”查询关于“奸”的释义,主要指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性行为。另外,通常日常生活中关于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一般指,做爱、房事、性生活等来表述夫妻之间的性关系。不难看出,从强奸本身文理来看,所谓“奸”即指奸淫,包括通奸和强奸,是指非婚姻关系中不正当的男女性 关系,相反婚内则无奸。例如,陈兴良教授在其撰写的《规范刑法学》一书中提到,婚内确实存在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但对此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还有部分学者观点认为,丈夫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其对妻子实施的强制性行为与一般的强奸有明显的区别,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例如,学者高维俭,罗江峰在其《婚内强奸的“罪”与“罚”》一文中提到,婚姻关系中丈夫与妻子都有义务满足对方的性需求,婚姻关系的缔结意味着双方对彼此性行为的承诺,且婚内强奸在案件的侦查和取证上都具有很大的难度。基于婚姻稳定、家庭和谐的考虑,“婚内强奸”的行为不宜犯罪化。
1.2肯定说
肯定说主张丈夫婚内强奸妻子的应当构成强奸罪。该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236之规定,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丈夫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行为,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3折中说
折中说从我国传统中庸思想视角分析,认为否定说和肯定说过于绝对,应当区分看待,主张有限度有条件的肯定婚内强奸构成犯罪。而且,目前司法实践中也一般采纳折中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婚内不存在强奸的问题,而只有在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形下才有限地承认婚内强奸中的丈夫成立强奸罪。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何懿浦在其《配偶权与婚内强奸》一文中将“非正常婚姻关系”总结为:一、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此时女方提出离婚;二、夫妻因情感淡漠而长期分居;三、婚姻诉讼阶段。
2民法学视角对“婚内强奸”行为分析
2.1婚内强奸构成违约
站在民法角度看,婚姻的成立就是契约的成立,婚姻的存续就是契约的履行,婚姻的解除就是婚姻契约的解除。正如学者夏凤英在其《论婚姻是一种契约》提到,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夫妻双方都是平等的缔约主体。可以分析出的是,契约的前提是达成合意,婚姻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婚内强奸这种行为违背了妻子的自由意志,剥夺了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作为平等当事人的地位, 显然与契约的合意精神相悖。另外,契约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性生活中,体现在夫妻双方就性生活要形成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达成一致。不难发现,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不仅在物权、债权、姓名权选择方面都存在契约关系,而且在性生活方面也会产生契约关系。夫妻一方行使性权利必须以对方同意为前提条件,如果强制实施性行为,毫无疑问是对婚姻契约的违反,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
2.2婚内强奸构成侵权
学者张祯雪在其《私法视野下性权利的保护》一文中提到,性的自由权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自然权利,当然属于民法中人格权的范畴,具有对世性特征,任何其他人都不允许侵犯个人的性权利。婚姻关系的缔结只是赋予夫妻双方让对方履行同居义务的请求权,肯定夫妻之间进行性生活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在不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发生性行为, 否则就是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婚内强奸,一方把意志强加在另一方身上,显然侵犯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构成对性平等权的侵犯。
3社会学视角对“婚内强奸”的行为分析
社会学认为,人是社会的人,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可知,应从社会学视角下去看待。长期以来由于封建夫权思想的深远流毒加之一些夫妻的婚姻基础较差婚姻自主程度不高。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丈夫不顾妻子意愿强行与之性交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由于它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和涉及个人阴私等特点受到强暴的妻子对来自丈夫的性暴力往往难以启齿而默默忍受,很显然这种“婚内强奸”行为有悖和谐社会的伦理道德。
另外性生活在社会学中,表现为男女双方性爱炽热发展的外在表现和物化形式,那么丈夫理应尊重妻子的感情和意愿,避免那种缺乏欢愉情感的生理要求。不难看出,对于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或者本来就毫无感情基础的夫妻来说丈夫出于自私、恶意或情欲用暴力或其他胁迫手段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其给女方造成的身心损害比起通常因强奸而受害的妇女除了一层徒有其表的婚姻外衣以外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4结束语
“婚内强奸”行为,刑法学中有“不法”的侵害,民法学里有违约和侵权且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为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还需同行大量探究。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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