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基础知识梳理

对“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解

不能简单地认为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所有证明责任。

要严格辨别原、被告何者“主张法律关系存在”,何者“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

要区分“否认”和“抗辩”

原告主张合同成立,被告主张合同不成立。此时,被告的所谓主张并不是主张,而只是否认,证明责任在原告。(被告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只是消极否认)

原告主张合同成立,被告主张合同已经被变更。此时,被告的所谓主张是抗辩。被告提出合同已经被变更,那么说明被告已经承认合同曾经成立过,只是现在变更了。那么证明责任不在原告,在被告。(被告提出了新的事实,属于积极抗辩)

区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

主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就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作为裁判基础的重要事实经过法庭审理后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不能因此而拒绝裁判,法官在此种情况下需要依据证明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判。

主观证明责任相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会随着双方的交替举证和法官暂时的自由心证不断发生变化,所针对的是生活经验事实。

客观证明责任相关于法官而言,一般不会发生变化,蕴含于法律规范之中,仅针对要件事实。在要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客观证明责任进行裁判。

事案阐明义务

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当事人作为最了解案情的人自然也不例外。关于事案阐明义务,我国民诉法规定有文书提出命令。

事案阐明义务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对自身有利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进行证明,但是这不意味着对自身不利的证据,可以拒绝提交。法官可根据证据所持、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经验法则要求任意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当事人不得以其对该事实没有证明责任而拒绝提交证据。

表见证明

表见证明,也即不证自明,基于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本原则而对事实进行概括推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般不须提交证据对肇事者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这是因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除非另有其他特殊原因或事由,通常即可推断肇事者有主观过错的事实存在。

“入场券价款案”,某歌剧院起诉某观众,要求其支付所购入场券的价款,被告抗辩称价款已经清偿。此时,被告应当对价款清偿承担证明责任。但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入场券买卖通常系价款与入场券同时相互交付为正常情形,在双方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提供的这一经验事实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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