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价款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本条规定的是购买价款超级优先权,它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对抗其他抵押权和质权,特别是对抗浮动抵押。

本条规定的比较抽象,举例说明: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方交付货物(动产)后,乙方无力付款,此时甲有风险。因为此时甲未保留该货物的所有权,直接给乙方了。但是乙方可以用该货物(必须是是买卖合同中的同一个物,强调关联性)给甲方设立担保,担保原来甲乙买卖合同中的货款。于是双方除了买卖合同之外,又签订了一个担保合同(也即,乙方用该货物给甲方设立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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