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行业的诉讼总结

违约情形(常见风险、损失确定)和一线实操问题

1、不查验货物后导致货损、货灭毁、货丢

2、下单过程中快递员代签字、代下单、伪造签名

3、客户黑名单操作的可行性


物流/快递公司的抗辩理由

程序上

1、关于时效及原告诉讼策略问题

侵权行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案由的选择是承担责任的不同来源。


2、管辖权异议问题

管辖法院——最高院关于专属管辖的批准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呼和浩特、包头、通辽、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被撤销、2018北京互联网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长春、吉林、通化、白城、图们铁路运输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

成都、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铁路运输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西安雁塔区、莲湖区、安康市汉滨区铁路运输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地方司法规定:上海市高院关于指定《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通知


实体上

1、不认可货物内容(数量、重量、具体种类、价值)。

从运费支付凭证、交易习惯(上门取件、自助寄件...)

2、不认可赔偿的数额标准。

即不认可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认为应当按照快运格式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证据材料如历史发货凭证(运单、底单)、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中保价的性质和效力——实践中各法院各法官之间有不同的看法,尚未统一,存在争议。譬如保价格式条款被认定为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无效条款。主要从行业交易习惯入手。

在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上谈保价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分析: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如果要求快递公司与每一个寄件人协商服务内容不符合经济发展的效率理念,对快递公司过于苛刻。在保价的格式条款上,快递公司保证了寄件人保价与否的选择权,可以认定快递公司遵循了公平原则。快递公司采用加粗的特殊字体、加红的醒目颜色进行了标注和说明,应认定快递公司已尽到合理提醒说明义务。且保价与不保价需交纳不同的邮费,保价赔偿责任与邮费成正比,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寄件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交易中应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有义务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对拒绝承担的风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据证明规则讲解:

承运人证明内容:托运人(发货人)知晓保价条款,自行选择保价(无被迫),并支付对应运费(主张以实际履行情况的效力优先于文字/合同),快递价费的具体情况(实际情况包含运费明细类目,以事实推定构成默认同意)。

3、不认可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

即不认可货物所有人的身份。

合同相对方决定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使用app下单后自动生成的订单有合同明确的相对方。民事诉讼法第23条,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寄件人:是否补发货物,货损或灭失承担违约责任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相关的交易记录、价款信息、合同文本及相关发票。

买受人与收件人是否一致,关于货物的所有权归属

托运目的地是否为买受人提供的邮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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