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员工被隔离无法提供劳动,单位需发放工资吗?如何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因为疫情影响被隔离而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公司需要支付被隔离期间的工资。

那么隔离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如何?

各地区法院裁判的标准不尽相同,以下为参考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2民终2363号

“问题三,陈村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李伟2020年2月至3月7日的工资,理由是该期间李**没有上班。由于该期间属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依照上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李**因疫情隔离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陈村公司亦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一审法院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计算李伟2020年2月至3月7日的工资为1835.0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陈村公司无需支付该款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驳回。由于疫情防控,对公司的和劳动者都产生影响,李**该期间未提供劳动,其主张按照其月平均工资9950.61元核算该期间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4688号

“本案中,在2020年2月份,因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句**不能为光电公司提供劳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光电公司应当支付句**2020年2月份的工资,参照句**2019年12月份实发工资,句春雨2020年2月份实发工资应为4909.87元。”

由此可见,广东地区的部分法院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发放员工隔离期间工资,吉林地区的部分法院参照员工正常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你可能感兴趣的:(疫情期间员工被隔离无法提供劳动,单位需发放工资吗?如何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