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赠与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禁止行为【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791条【建筑工程合同的禁止行为】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主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807 条【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赠与合同

一、任意撤销权【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法定撤销权【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663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664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报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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