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来告诉你

签了一份又一份劳动合同,听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保护作为劳动者的自己更有益,可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却不是很明了,下面小编就带你来一起看看什么时候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案情

2010年8月17日,陈益群入职广州环境仪器有限公司。双方分别于2010年9月15日、2010年12月28日、2011年12月24日连续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2011年1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

2013年9月18日,环境公司向陈益群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陈益群认为公司与其订立的第三份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第三份劳动合同订立的期限为2011年12月至24月,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环境公司应当支付他在此期间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因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陈益群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其第三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陈益群自然心理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2法律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陈益群却以实际行动表示同意与五所环境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双方第三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是有效的。

二审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陈益群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与环境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陈益群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环境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提示

本案为广州法院判决,其他地区亦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以上案例中无论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依法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也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定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劳动者希望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署第三份劳动合同前可以主动向企业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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