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定的条件认定政策

双软认证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提供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的技术服务;

3.拥有多个由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通过资质等级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

5.拥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营业场所;

6.具有保证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研发资金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优惠政策

1.国家规划布局中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优惠,可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投资超过80亿元的25微米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优惠期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享受到期.

3.中国新成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

4.集成电路的宽度小于0.8微米(含(含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优惠期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根据100号)的规定,企业专门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扩大再生产和单独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非应纳税所得额.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单独计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合格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并按实际金额扣除.

7.可适当缩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期,最短3年(含).

8.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企业外包软件,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算。折旧或摊销期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含2年).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征收退税政策.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转型后,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本地化是指重新设计进口软件产品.改进.转换等。,进口软件产品的汉字处理不包括在内.

11.纳税人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对受托人征收增值税,对委托人或双方共同拥有的增值税不征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后,纳税人在出售时转让权利.不征收增值税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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