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是非


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承认了美国对堕胎的合法化,近50年后的2022年6月24日,美最高法院宣布推翻此案之前的判决,结束了近50年来对堕胎的宪法保护。

但据陌上美国分析:最高法院并没有禁止堕胎,而是将决定堕胎是否合法的权力下放给国会和各州。堕胎权不是宪法权。在此之前,各州不得限制在24-28周之前,也就是胎儿离开母体无法存活情况下的堕胎。本判决之后,各州可以自行决定关于堕胎的政策。

正常女性不会随意堕胎,如果婚姻、经济、体力、精力、预后都尚可的情况下(任意一方面满足),都会选择生。但是,在社保不全,个人无力,情感不容的前提下,仍需尊重个人意愿。

生是个体事件,而养则关乎群体,比如育儿与职业计划是否产生冲突,幼教机构是否完善,基础教育对新生个体能产生多大的积极作用,完成基础教育后的就业及融入社会的问题,仍需长远考虑。

说回堕胎,在有堕胎选择的情况下,那些未成年女性怀孕,先天畸形的胎儿,无力负担新生儿养育人群,被不法侵害或一时冲动造成的计划外怀孕等还能纠错,否则那些从一开始就心不甘情不愿的生育将成为家庭和社会未来几十年的隐患。

像十多二十年前大学宿舍楼顶插满、楼梯间内贴满私营医院流产广告也是荒诞的。但人类对自己生活的控制、规划,对生命的尊重,才是走向文明,优生优育,对个体、社会负责的方式。

没有律法是真正面面俱到的最善法,堕胎与否,始终应遵从良知。现代医学的昌明和法条的逐渐完备,不应成为罪恶的孵化器和个人痛苦的培养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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