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感想

《利维坦》的全称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利维坦是《圣经》中提到的一种巨大海兽名称的音译,借以表示国家具有威慑一切的权力,代表国家或者国民的整体。其实从这里就可以看出霍布斯对主权者的权利规定的比较大。英国当时政治形势的发展,为《利维坦》的写作提供了更为比较充实的材料。这部著作奠定了霍布斯政治思想家的地位。


霍布斯

这本书分了四部分来写。第一部分,主要是论人类。霍布斯用一个“人造的人”来表示利维坦,虽然它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而且是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在“利维坦”中“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官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是人造的“关节”等。可以看出霍布斯用人的一些相关的器官和部分来表示国家的相关事物,看起来内容的可读性较强。

他声称宇宙是由一些看不见的微粒组成,物体是看不见的客观实在,物质是永恒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一切物质都是处在不停的运动之中。接着霍布斯又提出,决定人的行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种是无意识的运动,一种是有意识的活动。后者的产生是出于人们的想象,当它是向着人所希望的目标发展时被称为欲望,而离开人所不希望的目标时被称作反感。霍布斯认为,世界本不存在所谓好与坏,只不过是人们对于他所希望或者厌恶的事物的一种称谓。

他把人性分解成为一系列的基本情感,如喜悦、痛苦、恐惧、期望、愤怒和野心。他相信,通过对这些情感进行不同的组合,完全可以确定和揭示人类的所有行为。他认为“人的权势普遍来讲就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人们会不断地追求权势。“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己、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己取得的快乐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一般的权势,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其实也相当于人性中贪婪的一部分。

他认为彼此斗争已经成为人的天性:“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是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是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则是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其中论述了思想是对象的某种性质、表象、现象。感觉是这些现象的根本来源。感觉的产生是外界压迫造成的,霍布斯认为感觉方式有直接和间接的,我认为他说触觉是直接的,但是触觉还是通过中介才被感觉。可感知存在于对象中,外部的压力的方式有时也是不同的。我们用自身的标准去衡量一切事物,想象和记忆是逐渐衰退的,记忆还能懂一些,但为什么说想象也是衰退的,就不是那么清楚。但对于想象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我比较认同,如果没有任何基础的想象是不可能的。霍布斯把梦称为睡梦中的想象,梦的产生是建立在过往的生活经验上的。思维的序列和系列是为了与语言区分。想象一个事物,我们不能肯定接下来的想象是什么,但是他们之间存在关系。想象的序列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目的的,还有一种是没有目的的。还提到定向思维,和我们平时所说的定向思维不同,霍布斯进行了一番定义,是为找事物的原因或者产生的结果。对于过去的回忆是对过去的侦查,经验丰富的人对未来把握比较谨慎。霍布斯说明了言语的重要性,语言是把思维序列转化成为言语序列。言语是一种符号,名词来标记一些事物。语言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比如好的劝告或者言语攻击。数数的运用是思维序列转化为言语序列的最重要的运用。语言的真实在于名词的正确排列,对于名词的正确定义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正确定义,可能会导致一连串的错误。错误定义便是对于语言的滥用比如无意义的教条。如果一个只看书本而不加思考的人是比不上无知的人,因为无知处于真理和谬误之间。任何推理具有言语,推理的过程是将名词序列的总结。名词分为肯定名词和否定名词,还有其他的名词,其他名词一是新出来的还不具有意义和两个名词相连而构成矛盾的词组。霍布斯把推理运用到语言中,认为推理运用在语言中是语言序列的总和,比如法律,把各方面相结合成集体在由人来遵守其中的法则。

运动分为两种,生命运动和生物运动或自觉运动。自觉运动的产生需要意向,而意向又是有欲望,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上,欲望无实体的,欲望如果得到共同认可就变为希望。而意向的表面有分为善与恶。不同的欲望用不同的词表示,这正是区别人与动物的一方面。就比如斟酌,是意志前的思考。对于一个事物我们不从定义出发,可能是自己的意见或者相信某人的话。然后霍布斯衍伸到信教方面,相信一般是相信某人极其他所说的话,比如我们想象基督教的教条就是因为耶稣的权威,教会代表耶稣。美德存在于比较中,如果没有和美德相背的事物,无法凸显美德。创作时想象和明辨很重要,霍布斯认为经院哲学说一些无意义的话,对于没有知识的农夫有时候说的话有时更加有意义。

第二部分,是论国家。国家是由爱好统治他人的人组成的,但是这个人需要一些权威,但是用自然法是不可以对人进行约束的。权威使人们遵从,可能会和偏私、自傲、复仇等的自然激情互相冲突。但是如果没有权威和武力,信约即自然法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霍布斯说:“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这里反映了霍布斯契约论的思想。这种通过契约的方式比通过自然之力也就是说世世代代的服从更好。大多数人签订了契约就要服从契约,霍布斯说:“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说明他对统治一个国家的人用比较宽容的手段来对待。霍布斯认为按契约约建立国家是有许多好处的,可以有一个安定的环境。霍布斯认为是主权者导致国家的不同,国家一般分三种,由主权者的数量来决定。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他认为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的方法上有差别。

霍布斯认为在没有签订契约的时候,有宗法的管辖权与专制的管辖权,霍布斯认为宗法和专制的管辖权的权利与必然结果和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这一切完全相同,我不认同这种观点,是因为我认为宗法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在里面和专制管辖权在里面,但是我认为契约有一定的民主性。

虽然在这本书里,对主权者的权利比臣民的权利大,但是在霍布斯还是论述了关于臣民的自由,自由是没有障碍的,而且他也说这种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而言的自由,在签订契约后让出一些权利,那臣民有那些自由。如权利不能转让;被问到他自己所犯的罪行在没有获得宽恕的保证的情况下,就没有义务要承认;不因语词本身的原因而有义务要杀死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等,可以看出这一些的自由都是十分利于主权者的,虽说是臣民的自由,还不如说是为了更好的统治。承认臣民的政治团体和私人团体,认为正规团体有些是绝对的和独立,但在政治团体中,代表者的权力永远是有限的,其限度由主权当局规定。因为一方面是受主权者发与的命令或证书限制,另一方面是国家的法律的限制。认为政务大臣,他们有权教导或使他人教导人民认识其对主权者的义务,教导他们有关什么是正义和什么是不义的知识,因而使他们彼此之间能更加虔诚地、和平地生活并抵御共同敌人的人。这样看来政务大臣有一定的权利来限制主权者,这里的政务大臣指司法机关,有一定司法和行政分离的倾向在里面。一个国家的运行,如果只是每一个人对一分土地或少数商品享有私有财产权、或是对某些有用的技艺享有所有权是不够的,所以霍布斯提出,人们必需通过交换和共同订立的契约将自己所能拿出来的东西分给别人,并互相让渡其所有权。因此,臣民之间的买卖、交换、借贷、租赁、雇佣等等一切契约应按什么方式订立,以及根据什么文字和形式可以认为有效等事项,便应当由国家加以规定,也就是应当由主权者加以规定。这是对主权者权利的又一扩大。但又立马说主权者需要听取建议。其实我觉得霍布斯的这一部分写的有点矛盾,主权者的权利在他的笔下是比较大的,但是有时候他又来限制主权者的权利,他们之间具体的关系我认为霍布斯没有理清楚,比较混乱。

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在欧洲,不得不说基督教对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霍布斯首先对比犹太教和基督教,他认为基督教虽然信教徒比较多,但大部分可能是被迫的,而犹太教有一定的规约性,你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入教,大多数人是自愿的。而根据《圣经》充分地说明,在犹太国中,上帝本身由于与百姓立约而成了主权者。这些百姓于是便被称为特属的民,以示区别于世界上其他的民族;对于其余的民族,上帝不是根据他们的同意,而是根据他本身的权力进行统治的。同时,他也说明了在这个王国中,摩西是上帝在地上的代治者;上帝指定用什么法律来治理他们,不管他们是否愿意但都必须接受。其中对基督教的传播进行了描写,当上帝对人传谕时,要不是直接传示,便是通过另一个曾经直接听过他谕旨的人转达。上帝怎样直接对人传谕,听到过传示的人是完全能理解的;但另一人能怎样理解这一点则纵使不是不可能知道,也是很难知道的。如果一个人向世人称上帝以超自然的方式直接向他传了谕,而别人又感到怀疑,就很难看出他能提出什么论据来让人们不得不相信。可以看出有一定的随意行和个人主观臆断。

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霍布斯说教士自认为是圣徒,但那是教徒自己对自己的看法,而把其他人作为“俗人”是没有依据的。圣徒加剧了对人们的迫害,人们不仅要交国家规定的税还要交教会打着各种旗号收的税。在教会享有比较高的地位的时候,有宗教法和世俗法,但宗教法在一定的时期是完全高于世俗法的。对有一些曲解了的经文进行了批判。而且基督教有这样的规定,不管你是什么人只要信罗马教会都可以,但是如果你是一个信教的人,但是你却不遵守教规,这是不被允许的。霍布斯说教士把《圣经》从一种神圣的地位变成了巫术。而且在婚礼、临终涂油式、探病、教堂与墓地的圣礼等仪式中,都免不了要用符咒。用一些巫术用的东西和语言来达到神奇的效果。还有就是教会对永生、永死和第二次的死的错误使用。这三者本身就有矛盾之处,如果有永生之说,何来第二次死。然后有人这样解释永生,“说灵魂离开躯体可以永远存在,选民的灵魂由于特殊的神恩恢复亚当因罪而失去的永生后可以如此,信者由于我们的救主牺牲自己而恢复永生后也可以如此;就是那些被神遗弃的人的灵魂,由于人类本质中自然产生的一种性质,只需普遍赐与全人类的神恩,而无需其他神恩,也同样可以离开躯体而永远存在。”可能有一些牵强附会的成分在里面。当一种思想在牵强附会也解释不通时,会被新的思想所取代。新的思想可能会批判旧思想的不合理性。这可能也是每次思想运动产生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在论证的时候,霍布斯使用了《圣经》中的许多原文,对原文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分析,我认为这一点比较好。当你对一个事物了解的清楚的时候,你才会透过现象去认识到事物的本质。可能在基督教的诞生之处,只是为了让人们有心灵的依托,并不想成为控制别人的思想武器。但是随着后来的发展,不断添加新的东西和被人利用,让原本的含义有所偏差。可能最后被人所改进或者被人所遗弃。其中霍布斯认为造成黑暗王国的是空虚的哲学和神怪的传说。批判了亚里士多德,是由于理解的盲目性,虚空的哲学是传入大学,又从大学传入教会。经院哲学关于形而上学和秩序良好的国家应该由法律来治理而不是人,这些是造成的空虚的重要原因。对于鬼怪的传说是因为对未知的事物的态度而产生的。造成这种黑暗,那么必然就有人获得了利益,而获利最多的是教会和长老会的教士。但是对于谁获利有四种不同的说法,关于黑暗的方面霍布斯也列举了一些例子。

霍布斯的这本书在当时有重大的影响,对启蒙运动的影响比较大,总体来说书中的内容丰富了启蒙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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