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 AIGC 作品纠纷,暂未宣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 “AI 文生图” 著作权案。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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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李先生是一名网络自媒体创作者,其通过某网络开源软件生成涉案图片,并以《春风送来的温柔》为题,发表在网络上。随后李先生发现,在被告刘女士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未经授权使用其生成的图片,还截去了李先生的账号署名水印。李先生认为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受侵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女士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该案庭审过程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进行全媒体直播,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计算机图像算法工程师黄影元作为节目嘉宾,对 AI 生成内容涉及的技术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节目在央视新闻客户端、新媒体平台及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抖音号、快手号、视频号同步直播,吸引 17 万网友在线关注。

针对被告使用涉案图片进行配图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刘女士表示,自己确实在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为插图,但她没有侵权的故意,也不存在其它商业行为。在接到通知后,刘女士对相关图片进行了删除。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原告主张侵权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属于哪种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要判断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也就此进行了举证。

在讨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前必须明确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AI生成的图片,究竟应当看做是AI的作品还是人的作品?这对于判定案件中被告侵权与否极为重要,这是因为AI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认可的“作者”。同理,今年3月,美国版权局(USCO)发布了一份关于AIGC作品版权的新指南,对AI作品的版权条件进行了说明。指南中提到,通过ChatGPT等AI工具直接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仅以AI作为辅助工具的人类创作的作品可以予以版权支持。这份指南特别指出,版权只能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宪法和版权法中使用的术语“作者”排除了非人类。

回到问题本身,AI生图的作者究竟是人还是AI?而是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这是因为“AI生图”的概念本身极为复杂。以本案涉及Stable Diffusion软件为例,使用者既可以丝毫不参与AI绘图的过程,只通过鼠标点选一下“一键生图”,软件就会自发生成一幅优美的图画,此时软件使用者并未在图片中凝结一定的智力成果,便难言是图片的作者。但更多情况下,使用者其实自身扮演了图片“绘制者”的角色,使用者通过向软件输入关键词,可以指导AI作画的所有细节。这时,关键词的选取、生成图片画面风格的掌控等都凝结了AI生图软件背后使用者的智力成果和劳动成果,那此时对于“作者”的判定,恐怕就与第一种情况大不相同。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该案的判决都会对我国AI生图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未来出台针对AI生成技术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是时代的大势所趋,未来亦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如今天这样的AI生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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