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男孩被抱走,人贩子拐卖儿童何不直接死刑?

图|警情通报/澎湃新闻

近日云南丽江2岁男童被抱走事件火爆网络,再一次激发了网民对人贩子的愤怒情绪,毒贩和人贩是网友最痛恨的。

女子行为构成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女子构成何罪还应关注其作出该行为的主观目的,如果其是为了出卖,那么构成本罪无疑;如果其是为了收养、奴役,那将构成其他犯罪,本文暂不表,有兴趣的可以私聊探讨。

拐卖儿童应否死刑?

本案发生后,网络上骂声一片,各种媒体文章层出不穷,更有许多看客要求对人贩子实施死刑。诚然,拐卖儿童是对孩子所属家庭及其家族的沉重伤害,这种伤害将持续一生,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人贩子拐卖儿童就应当判决死刑,而是设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这使得被判决死刑的人贩很少。

群情激奋的同时,我们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性以思考国家为什么会做这样的规定,是对深恶痛绝的人贩子法外开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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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

“一律死刑”是一种情绪宣泄,而立法则是冷静严肃又科学谨慎的事情。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社会行为,制定行为准则,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权。情感宣泄仅仅是冲动性的惩罚犯罪,这将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拐卖儿童罪本身就是重罪,起刑就有五年,而故意杀人罪的起刑也不过三年。不分青红不论皂白,对人贩子直接适用死刑,出发点无非就是通过死刑威慑潜在人贩子不要妄想实施犯罪行为,否则立即处死。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太过理想化。理想化的情感宣泄不宜运用到法律,也不宜用来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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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拐卖儿童,儿童已经在人贩子的控制之下,如果人贩子知晓,其实施了拐卖行为就已经决定了其将被判决死刑,那么拐卖一个是死,拐卖一群也是死,在有限的时间里何不多卖几个?拐卖已经是死,遇到不听话的孩子,杀了也是死,何必要留着孩子性命?

陈胜、吴广有言:“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拐卖儿童一律死刑,无异于逼迫人贩子杀害儿童,严刑峻法并不能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只会置孩子于更加危险的境地,会让很多可能获救的孩子失去活着的机会。

缺乏阶梯化多样化的量刑,不考虑犯罪情节,唯一死刑,必将导致犯罪升级,反而更不利于预防犯罪,保护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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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会因为大家说一个人是好人而对其有所优待,也不会因为大家说一个人是坏人而心存偏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法律最朴素的道理。

注: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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