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应该怎么交的政策浅析

挖土

企业在自己的红线内开挖土石方,属于应税资源,不是自用就是销售,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是这么交的吗?看了资源税法的规定,貌似挖土自用就要交税,如某企业自建大型基建,在自己的地盘上挖地基,建房子,地基挖好了,把挖出的土石回填,有一定的土石方工程,属于自用征税吗?或者外包给施工企业的大型基建,需要的沙石,本来需要采购的,现在发现在工程范围内开采也可以,现采现用,也是涉及自用征税?回填或者作为工程用的沙石料,就是所谓的自用,那就得交税,是不是感觉有点道理,但明明没有买卖,怎么就要纳税呢?来看看税法怎么规范资源税的纳税行为?笔者希望从资源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执行口径等政策的研读中寻找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4、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第六问:《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每年产生数十亿吨尾矿、废石,利用尾矿和废石生产砂石骨料,既可减少对一次资源消耗、弥补天然资源不足,又能实现固废资源化利用,减少堆存、填埋占地及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同时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5、《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6-30

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鲁政发[1999]100号)以及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修桥、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00]12号)规定,现对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

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以上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资源税征纳的合法性答案:

1、发现资源税法律第一条提到的关键字是“开发”,在第二条“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中,没有“开发”的字眼,改为“开采”,查《现代汉语词典》,开发:以荒地、矿山、森林、水利等自然资源为对象进行劳动,以达到利用的目的。开采:(动)挖掘(矿物),说明开发是有针对性的,是以荒地、矿山、森林、水利等自然资源为对象进行劳动,既然劳动对象明确了,那就需要挖掘,也就是开采,俗称“挖土”,资源税法从对资源的开发到开采的描述,说明法律条文是严谨的;

2、资源税法第五条“自用”是关键字?那么“自用”是怎么规定的呢?《现代汉语词典》对自用是这么解释的:私人使用。但判断自用是否属于纳税行为,还是需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在34号文第二条的列举中,找不到挖土回填或者现采现用就是自用的文字表述,说明这些行为不是应税的自用行为;

3、从纳税时点看开采后怎么纳税?开采和自用的纳税时点根据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可以发现,不是开采就要纳税,或者通俗的说:挖土就要交税。依照资源税法律规定,开采后的处置动作有二个:销售和自用,自用已经说过了,需要符合正列举条件的几种情况才算应税行为的自用,再说说销售,开采后只有经过销售,纳税行为才成立,单独的开采,然后回填,现采现用,没有对外销售,纳税义务是不成立的,所以本文开篇所说的挖土就涉税应该是不符合税法的说法;

4、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第六问的内容对工程范围内的取土和工程范围外的取土,如何依法销售的问题,而依法销售,就涉及依法纳税的问题:“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说明工程范围内的采挖(开采),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依法依规就是依照资源税法等税收规定缴纳资源税等税费,自用的不是对外销售行为,对照34号文,也不是应税的自用行为,那就不存在缴纳资源税的问题;

5、还是山东的文件比较明确:“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范围内免税,范围外征税。”这代表了税务官方的一种说法,值得借鉴。

综上述,挖土就要征税,如果资源税是这么交?那么纳税人的税有可能是交错了,如果确认交错税,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纳税人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务机关也会依法审核,符合不征税规定的多交税款,税务机关会及时退税。

如果资源税是这么交?本文可为你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特此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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