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2

近些年,“遍地舞姿”成为城乡的一道风景,但是在跳舞大妈活泼灵动的舞姿背后,是跳舞者与周围居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不断升级。为了阻止广场舞,有下跪劝阻的,有苦口婆心讲道理的,有大打出手的,有泼粪的,有鸣枪的,有放藏獒袭击的,有开车冲向广场舞队伍的,不一而足。但这并未阻止大妈们跳广场舞的热情,在一些地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些广场舞大妈很不自觉,音响声音调得很高,跳舞时间又长,其噪音污染,严重扰乱了周围居民正常的休息与生活。尤其是那些家中有做作业的学生以及对声音敏感的神经衰弱者,更是苦不堪言。

从情理上讲,广场舞大妈有愉悦身心、锻炼身体的权利,但是实现这个权利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不能破坏周围平静的环境,不能扰乱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就是说,大妈有跳舞的权利,但是周围居民有平静生活、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不遵从这一常识,只能说跳舞者太过自私。

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噪音扰民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相关规定。并且《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而许多地方也有颇具地方特色的预防噪音污染的具体规定。可奇怪的是,面对噪音扰民现象,出面解决的,一般都是附近居民,很少见到监管部门能主动亲临现场,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即便居民投诉、报警,相关部门也仅仅是到现场走一走、看一看,劝说几句然后走人,对于广场舞扰民者,很少予以实质性的处罚。而监管人员一走,广场舞继续跳起来,刚刚调低的声音又调成原来的分贝。

从目前情况看,治理噪音污染并非无法可依,只是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去担当监管责任。所以要防止广场舞噪音扰民,监管部门应该严格执法,担当起自己的责任。要不断进行巡查、暗访,一旦发现违规违法的跳舞者,该取缔的取缔,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如此才能让那些不顾及他人感受的跳舞者有所收敛。

当然,考虑到跳舞者也有娱乐健身的权利,城市管理者应该充分发挥管理智慧,努力解决老人健身场所匮乏问题。毋庸讳言,在一些城市,社区居民文化活动场地明显不足,而政府投入巨资修建的大型体育场馆却不见人影。笔者之见,政府应把教育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开放各类大型体育场馆、大礼堂和社区服务中心,以满足社区居民对于娱乐健身场所的需求。当各类大型体育场馆、政府修建的大礼堂和社区服务中心都成为中老年人活动空间的时候,老年人在居民住宅附近跳广场舞的现象肯定会得到缓解,直至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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