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继承篇)

亮点一:取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其他遗嘱亦可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918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个以上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个公证员办理的,应当有一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亮点二:明确打印遗嘱方式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一十五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国的遗嘱形式将从五种变更为六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亮点三:扩展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亮点四:明确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主要权利:包括遗嘱执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主要义务: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未明确赋予遗嘱执行人独立诉讼地位

亮点五:扩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

第937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重点: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不再限定组织的性质

亮点六:修改丧失继承权制度

被继承人对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亮点七:增加丧失受遗赠权制度

增加了受遗赠人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下,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

亮点八:修改口头遗嘱生效时间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遗嘱人应当另行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后将无效。

亮点九:增加遗产分割前的限制

民法典草案则要求在遗产分割前,需要支付丧葬费、遗产管理费,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

亮点十:放宽酌情分给遗产的人员的条件

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仅要求“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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