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1、协议书一份。此证据证明被告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西安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西安美美佳园9#10#住宅安置楼建筑工程,实际上是原告挂靠在被告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挂靠期间实行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并且一切款项包括工程进度款全由第三人发放到原告账户上。这也就说明第三人所欠被告美美佳园9#10#住宅安置楼工程款实际上属于原告所有,这笔债权应该归原告。

2、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了挂靠管理费9万元。

3、授权委托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这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授权下,于2014年5月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庭与西安市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剩余工程款偿还事宜,并达成这份调解书。证明这份调解书所涉及的债权应该归原告所有。

4、施工合同及决算书各一份。这两份证据证明西安市美美佳园9#10#住宅楼是原告组织施工的,决算也是原告和第三人一块进行并签字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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