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被转卖后可以追回吗?

刘某下班后骑电动车时刚买不久的新手机不慎从口袋里滑落掉在了地上,刘某没有察觉,被后面的田某捡到。田某捡到手机后,卖给了老乡王某。

刘某后来得知自己的手机在王某那里,刘某要求王某归还,王某说:是用钱买来的,不愿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或送交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丢失的物品,而非故意抛弃的物品。刘某丢失的手机属于遗失物,手机的所有权人是刘某。田某捡到刘某丢失的手机,刘某有权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田某追回此手机。

田某将手机卖给王某,刘某可以向王某追回手机,但是会受时间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可知,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该条中的“无处分权人”是指对遗失物不具有处分权利的人,如捡到他人遗失物后的出租、买卖行为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遗失物被无权处分后,捡到遗失物的人不再占有遗失物,权利人无法向其追回遗失物,但可以要求捡到遗失物的人赔偿损失。

如果失主知道遗失物的购买者,也可以向此购买人追回遗失物,但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失物购买人之日起二年内主张。

上述案例中,刘某可以在知道王某是购买其遗失手机的人之日起二年内追回手机,王某返还手机后可以向田某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是如果王某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手机的,那么刘某向王某追回手机时应当支付其购买手机所付的费用,刘某可以向无权处分人经营者追偿此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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