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感和理性

道德的基础是什么?在对该问题的研究中,分为道德理性主义和道德情感主义两种流派,而他们之间则一直争论不休。其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西方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传统,将理性和情感的对立作为道德哲学的基本准则。柏拉图将人的灵魂分为理性、激情和欲望三类,亚里士多德将灵魂分为植物能力、嗜欲能力和理性能力。二者都认为理性在这三种类别中最为重要,需要通过理性来克服激情,从而达到灵魂的平静。相反,近代英国所出现的道德情感主义则认为理性不能推导出道德上的善恶,只有诉诸于情感,才能体验到人们的利益和需求等是否得到了满足(王淑芹,2004)。和道德情感主义的提出者沙夫茨伯利,以及随后的哈奇森相比,休谟往往被看作更具代表性的道德情感主义者。20世纪的英国经验论者认为休谟是历史上最为伟大的英语哲学家(彼得·米利肯,2015),而对道德情感主义进行阐释的《人性论》则被认为是英语世界最为伟大的著作。现代情感主义代表人物之一斯蒂文森也谈到:“休谟非常清楚地提出过我们这里所有关心的问题,并最接近于得出本书作者能够接受的结论”。

一、道德的基础

休谟的人性论与霍布斯相似,认为人是功利的存在,并进而在此基础上推演出了一套道德观念和政治制度。不过与霍布斯相比,休谟对人性中的自私的和自利的评价要相对温和些。虽然休谟认为人性中存在着“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但这种自私在休谟看来存在着一定的限度,是“某种程度”上的自私,他也同样认为“仁厚的感情”在人性中的存在。并且在对自利的阐释中,休谟评价道“一般地说,自私这个性质被渲染得太过火了,而且有些哲学家所乐于尽情描写的人性的自私,就像我们在童话和故事中所遇到的任何有关妖怪的记载一样荒诞不经,与自然离得太远了。我远不认为人类除了对自己以外,对其他事物没有任何爱情”。对自然的强调,以及随后的相关阐述,使得罗尔斯(2012)认为休谟是运用自然主义的心理学方法来建构他的道德理论“他试图证明,依照我们在世上所处的地位以及我们对社会的依赖,道德和我们的道德实践使我们的本性的表现。它是休谟的自然虔敬的一部分,那种虔敬想要确立如下见解:道德是与人类心理学完全连续的自然现象”。

不过,通过对人性的阐释,休谟进一步实现的是对包括“爱情”在内的这种情感向度的和之前的道德哲学家全然不同的阐释,至少是要更进了一大步。休谟从功利主义出发,颠覆了理性和情感的关系。在古典道德哲学看来,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和神圣的,而情感则是盲目的,变幻的和欺骗的。情感一直被视为一种盲目的意识——不仅在认识真理上是盲目的,而且在价值上也是盲目的(黄裕生,2016)。所以,激情必须以理性为指导,理性是善恶的来源。而休谟则认为情感不是困扰人的心灵的非理性力量,而是人性的本质部分,并且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不过,若仅止步于此,那休谟可能仅仅是一种温和的情感主义者。“理性是并且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也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这一论点的提出使得休谟的伦理思想成为了极端形式的情感主义者,并且在西方的启蒙思潮中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情感和理性的关系

Alboson和Nielsen在《哲学百科全书》的“伦理学史”词条中这样评价休谟的道德哲学:“尽管休谟对这些论题给以一定的澄清和好意,但他的论述不知不觉地从一类问题转换到另一类问题,特别是从意义问题转换到动机问题”。休谟这一结论的得出确实是建立在对“道德导源于理性,还是导源于情感”的这样一个动机问题的探究之上,即对情感和理性这两者与行为的关系的研究。休谟相信他已经证明了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者产生任何的行为或者感情,他为此提供的最有力的论证是:理性在于发现真伪,而真伪在于对观念的是在关系或者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者不符合。因此,凡是不具备这种符合或者不符合关系的东西,都不能成为真的或者伪的,并且也不能成为理性的对象。而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本身圆满自足,不需要这种符合的或者不符合的关系,无需太多的外在原因就可以引发出行为。所以,行为不能被断定为符合或者违反理性的。也就是说,人类的道德是以激情为基础的,而不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因为道德是被感受的,而不是靠理性来发现和判断的。

虽然,休谟在有意抬高情感对行为的影响,并且贬低理性的价值,乃至于提出了“是-应”的这一之后所谓的休谟问题,即实然和应然这种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二分法(普特南,2006),并将之作为批判理性主义的利器。休谟认为这将“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善的区别不单单是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因为道德理性主义学说的共同特点在于把关于道德的价值问题和关于事实的真理问题混为一谈,认为可以用发现命题真假的方法来确定道德的善恶(周晓亮,1999)。

但休谟无意用情感的霸权代替理性的霸权,休谟愿意承认情感和理性同时出现在几乎所有的道德判断中,但休谟坚信的是,最终对道德起到影响的因素依赖于情感,理性的职能仅在于揭示那种情形的物质状况,以及指出通往情感所意欲实现的目的的途径。理性对于行为的唯一影响,仅在于它对原初情感所起到的辅助作用,“给我们指示品质和行动的趋向,给我们指明他们对社会的以及对他们的拥有者的有益后果”。肯尼在其所著的《西方哲学史》中这样评价休谟的理性,“理性的功能是一种技术功能:在达到由激情设定的目标中帮助我们”。

三、理性和情感的契合

理性是一种技术功能,相对于情感的主动性来说,这种技术性的理性是被动的,其作用范围仅限于发挥理性的推理能力。布劳德在《五种伦理学理论》一书中,将仅承认理性在伦理学中具有推理能力的学说称为“非理性主义”,而那些承认理性在推理能力之外,同样具有其他功能的则是道德理性主义。而这些所谓的其他功能则是直觉归纳和先验概念形成这两种功能,如布劳德所述“理性的三种认知功能分别为:直觉归纳、推理、先验概念的形成。否认先验概念的可能性,这是休谟的根本原则或偏见……他在此处全部抹煞理性的功能,心照不宣地把理性归之为推理”。

但是过度对理性的强调,将情感从人的范畴中驱逐出去也是绝对不可能和不可行的,即便柏拉图也不得不承认情感这种非理性因素对于行为的作用。那么情感的作用是什么?柏拉图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情感是一切伴随着快乐和痛苦的感觉,并进一步开展了大篇幅的探讨,在《政治学》中,亚细亚人沦为奴隶是因为“精神卑弱,热忱不足”。在中世纪,以情感为核心的宗教,更试图以理性来对这种虚构的存在加以解读。即便在张扬理性,寻求理性主宰地位的启蒙运动中,也有休谟对情感主义的辩护。“现在,一些理性主义者所写的东西,好像他们认为单是理性对伦理特性的认识,就足以解释道德感觉和道德行为。如果这些理性主义者中的任何一位真的这样认为的话,他们就错了”(布劳德,2002)。

但当我们试图去判定在伦理问题中,理性和情感这二者,到底是以哪种为主,哪种为辅,哪种为善,哪种为恶时。以及更进一步的,如当前所主导的寻求理性和情感的契合的这一路径。我们首先需要理清楚的是,与伦理有关的情感和理性是什么?这些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与更普遍意义上的情感和理性的区别是什么?他们各自对于个体行为的作用是什么?我们如何来保证这些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能够保证我们的行为的驱动力不被人最原始的欲求和本能所主导。而对第一个问题的阐释则恰是解决诸多现有问题的根源。不过,如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认为的,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关于一般情感的原则性的本体论阐释并未取得值得称道的进步。而对于理性来说,和情感相比,虽然理性的研究史,以及对理性的定义界定存在着相当长的历史,但“现在,理性是一个意义非常模糊的词”(布劳德,2002)。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笛卡尔将理性摆脱了希腊“宇宙理性”的束缚,成了个人理性后,对于理性的含义的认知便产生着惊人的变迁。

文艺复兴是推动近代理性主义崛起的社会背景,而在其内在思想渊源中则有着基督教思想和复兴的古希腊罗马思想间的碰撞去,其目的在于寻求人的个人理性和个性解放。但是在宣扬理性的同时,所压抑的则是人内心中的非理性因素。所以,在休谟之后有着康德,黑格尔之后还有叔本华,而现在则又是后现代主义所掀起的一次对理性批判的潮流,但这次所批判的理性,具体来说是工具理性或者是科学理性。

但在这些一波又一波的思想激辩的过程中,在不断提出的纷繁复杂的理论中,透过外在的观点,所能得到的本质又会是什么?又能从中得到哪些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效用的确定性的发现呢?而不至于陷入无际的丛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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