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人身保险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案例】

甲某、乙某1夫妻育有两子,乙某2和乙某3。2016年3月,乙某1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某年金保险(分红型)及某年金保险(万能型)。该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乙某1,被保险人为甲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乙某1,红利领取人为乙某1,红利领取方式为转入年金保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累计缴费时间为15年,每期保险费合计为15010元,截止查询日期(2021年3月4日),该保险合同已缴纳保费5年,该保单退保的现金价值为40145.25元,因保单附有万能账户,每月1日计算收益,具体数额以当日为主。2020年5月28日,甲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家暴为由以乙某1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准许离婚。那么,问题来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这份保险,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如何分割?(来源于真实案例,人名已做更改。)

【分析】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厘清几个相关的概念。

第一,人身保险是否属于财产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虽然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是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特别是人寿保险。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还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第二,人身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保险权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由以上的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可以得出结论,人身保险与人身密切相关,一旦发生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病患的保险事故后,保险金主要用于其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不能看做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保险权益不作为共同财产。

其次从现金价值来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人身保险的投保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按照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对半进行分割。

【法院裁定】

被告乙某1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被保险人为原告甲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告的人身保险,且原、被告均同意继续履行该保险合同,因原、被告婚姻关系业已解除,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已不具备保险利益,故双方应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变更相应手续,加之原、被告均同意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乙某3、乙某2,此应视为对乙某3、乙某2的赠与,故本案中亦无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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