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

内因则是,多年来刑事审判始终改不了过分依赖被告人供述和证人口头作证(不出庭)的弊端。口供等言词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作出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凡是言词证据,就难免存在主观性、随意性和可变性。而且有了言词证据,就容易忽略对其他客观证据的收集和论证。

据媒体报道,张志超曾先后接受9次讯问,但是查阅讯问笔录发现,越往后的笔录,与案发现场的情况越一致,其中包括被害人遇害时所穿衣服等关键信息,张志超首次接受讯问时表示“记不清”,后面几次笔录却细节翔实。这正说明了口供具有可变性,加上有悖逼供诱供的可能,更可能自证其罪。

而在客观证据方面,代理律师分析作案时间和地点发现后认为,对于一个16岁的少年,“10分钟左右的时间之内,完成遇到被害人、强奸、挪动尸体等步骤,难度可想而知”。种种迹象指向,张志超缺乏作案时间。

与此同时,警方并未获得张志超强奸杀人的直接客观证据,包括精液、毛发等。正是基于案件一审中未解的种种疑点,最高法在再审决定书中称,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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