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仲凯法律文学短文系列之18:活狗摔死卖

过去有句俗话叫做活鱼摔死卖,比喻人把好事办坏,这样的人可笑幼稚,但有一点要注意,鱼毕竟是自己的,想怎样就怎样,想怎么卖就怎么卖,就是不卖,白送,放生,别人管不着。

今天却听说有人捡狗索酬不成把狗摔死,“活狗摔死卖”只是个套用仿词,和那条活鱼大不相同,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上所讲的所有权问题,就是说,那狗不是你的,你不能摔死别人的狗。(当然,狗和鱼似乎也不同,摔死自己的鱼吃掉或者卖掉,没毛病,摔死自己的狗,也会有一些爱心人士站出来指责)

这里的法律问题除了所有权之外,最大的问题是“悬赏合同”。

我们经常可以在大街上的电线杆子上看到或者在广播里听到,如果你捡到什么,失主必有重谢!有的直接讲重谢一千元,或者两千元,这都有可能。其中丢了宠物悬赏的情况,比较常见。

新闻里只是说摔死狗的女士疑似索酬不成,并没有说失主是否悬赏。是失主悬赏了,女士送狗时失主不守信用呢,还是女士送狗时临时索要报酬不成,或者是这位女士事先索要报酬,失主本来答应了,而送交时失主又反悔了呢?

不管是失主先悬赏,还是女士索要报酬而失主答应了(如果女士狮子大张口,那也涉嫌违法),双方之间的合同都是成立并有效力的,如果失主不给钱,而女士有证据证明失主曾经答应过合理的报酬,那女士得不到报酬可以依法解决,何必摔死狗。狗已死,失主很悲伤,拾得者也一定很悲伤,她哭着道歉,如果失主不接受,完全可以主张权利,你赔我的狗!因为狗,是失主的。

这样的事情怎么会发生呢,可是这样的事情就是发生了。民法的规定和修订,其实也都是来源于生活,法律只能调整既往,法律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这样的事情发生了,谁也没有想到,至于未来还会发生什么,谁也不知道。

所以,与其教育人们守法,不如教育人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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