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艾伦·艾伯斯坦《哈耶克传》片段1

1.现在每个人都在谈论的、最终将使人类融为一个整体的、人人互相依赖的状态,只能是市场秩序的产物,而不可能通过任何其他手段实现。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
2.19世纪杰出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英国政治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其不朽之作《论自由》中写道:“比起个人来,时代更难做到不出错——每个时代都有很多种看法会在随后的时代被认为是错误的,甚至是荒谬的;很多看法如今广为流行,以后却会遭到拒斥;同样,有很多看法曾经被广泛接受,如今却被抛弃。”
3.哈耶克的论述并不是从道德出发,而是基于一个根本事实:知识分散在所有人的头脑中,这些零散的知识不可能被汇集到一个人的头脑中。因而,依据以上信念建立社会——就像经典社会主义所尝试的那样——只能适得其反:由政府集中控制经济管理和企业决策会比分散的经济秩序更有效率;而这种分散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浮动价格、利润、合同、交换商品和服务创造出来的,而所有这一切又都建立在提供和利用零碎而分散的信息的基础上。
4.在哈耶克看来,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秩序概念的核心是浮动价格和利润。价格和利润传递着信息。它们将各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供需状况告知生产者和消费者,因而也指导着生产活动。如果没有浮动价格和利润,经济体就不可能最有效率地满足人们的欲望。市场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允许成年人和独立自主的人做他们喜欢的事情的社会,只要不妨碍他人即可。
5.哈耶克于1944年出版的经典著作《通往奴役之路》写于剑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于“二战”时搬到那里。在这本书中,哈耶克将经典社会主义内在固有的经济上的无效率论点扩展到政治自由领域。他论证说,社会主义不仅仅是没有效率的,也必然是不自由的。如果个人只是政府实现其计划的工具,就不可能存在个人自由。对于政治自由和经济效率来说,私有财产也是至关重要的。
6.哈耶克提出了一个艰涩的概念——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在自生自发秩序中,个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彼此交换、互动,没有人集中管理个人决策,个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只要不伤害他人。
7.哈耶克并不反对政府。他强调,规则创造社会,没有强制性法律,就不可能有文明社会。他的政治哲学的实质或许可以概括为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最为充分地阐释过的一句话:自由就是法律至上。
8.哈耶克是一位乌托邦哲学家。他最终提出了某种“普遍的和平秩序”理想。这是一个把全人类融合为一个单一社会的乌托邦。他心目中的终极社会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最高生活标准的社会。他拒绝人口零增长的概念,在他所追求的社会中,尽可能多的人会尽可能地走向富裕。他认为,建立一个由固定的法律而不是专断的政府维系的世界性社会的理想是可以实现的。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他写道:“只有将正当行为规则扩展至与所有人的关系中,同时消除这些规则不能被普遍适用的强制性,我们才能逼近某种普遍的和平秩序,将全人类融合成一个单一社会。”这样的社会将保障个人自由和群体秩序,也将拥有最先进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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