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篇】| 离婚纠纷中,你该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专 题 | 婚姻家事篇
编 者 | 曹成聪律师
一、今日问题:
关于离婚问题的咨询是曹律日常生活当中面对比较多的。其中,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可以说是离婚纠纷中的重点之一。
昨日,安徽的一位林女士找到曹律,由于双方都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导致无法协议离婚,想让我分析下如果诉讼获得女儿抚养权的几率大不大,如何能更有利的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她的情况是这样的:2014年,男女双方登记结婚,2015年女儿出生。此后,女儿一直寄居在女方父母家随同女方及女方父母生活,男方一人在杭州工作。2018年年底,女方携带女儿来到杭州开始与男方一起生活。2019年10月,男女双方由于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后双方都想要解除关系,但由于对女儿抚养权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婚姻关系至今未能解除。此外,曹律通过了解还得知男方是开黑车的,收入并不稳定,男方母亲还患有精神疾病。
她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吗?她应该怎么做?
二、曹律解析:
其实,判断是否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问题,要把握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有利于子女成长要素。换句话说就是:相比于对方,如果孩子跟了你能得到更好的成长。你自己问一下自己,其实就能大概有一个结果了。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判断标准的呢?
第一点:孩子年龄问题。如果孩子未满两周岁,那么只要女方没有以下情况: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般,法院都会判决由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已经到达十周岁,那么法院一般都会询问孩子的意思,根据孩子的想法来确定抚养权问题。
第二点:双方身体健康问题。1.如果男女双方中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抚养权会判给另一方。2.如果男方双方中一中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那么丧夫生育能力的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一般会享受抚养权。
第三点:双方经济文化问题。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写明经济实力强、文化层次高的一方更应该获得抚养权,但是这些其实都暗含在“基本条件”里。实践中,不可否认的是法官在抚养权争夺过程中会把经济实力和文化水平作为一个尤为重要的因素予以参考。
第四点:孩子现状问题。由于现在有很多孩子都是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为了不让孩子整个生活环境突然遭受改变,尽量减少男女双方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法官一般会根据孩子现有的一个生活状态做出抚养权的判定。
第五点:其他问题。比如说,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有个犯罪记录。又比如说,双方中有一方有家暴倾向等等。这些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都会有所影响。但一般情况下,法官还是根据以上四点做出判定。
三、曹律建议:
1、及时取证,在双方未彻底决裂前收集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
这其中包括:1.双方父母基本情况的证据。2.夫妻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
2、询问孩子意见,如果可以形成孩子意见的书面材料。
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且孩子愿意跟随己方生活。那么建议为了让孩子尽量不上法庭,可以让其形成书面材料,以减少孩子上庭对其造成的伤害。(但法官可能会质疑材料真实性,具体看自我选择)
3. 在孩子自愿且不影响孩子生活的情况下,接孩子回己方父母家居住。
这么做的目的在于:1.孩子的现生活环境对于抚养权判决具有较大影响。2.为了防范取得胜诉判决后对方能依法履行。(曹律曾经就遇到过虽然判决赢了,但孩子被对方藏起来了,最后“抢回”孩子的历程异常艰辛)
4. 努力尽快提升自身收入,为争取抚养权提高把握。
前文已经说到,收入对于孩子抚养权判决影响很大。且收入是唯一还有机会改变的因素。虽然困难,却还可以争取。
当然,对于林女士这个案件来说,曹律认为争取到抚养权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四、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