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弼注道德经述成·道经·十七章

道经·十七章

太上,下知有之,

王弼:太上,谓大人也。大人在上,故曰“太上”。大人在上,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为始,故下知有之而已。言从上也。

原成:按“其次”的次序而言“太上”或应是“首先”、“最好”等表示程度的意思。

王氏曰“太上,谓大人也。”似乎认为此篇是以人的“品德”来划分人的行为。按王氏的理解,大人做大人事,其次所做不如大人,其次则更加低阶。

王氏的理解有失于偏,从文章分析,老子应该是就某个人或某类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民众对此类人行为的反映。也就是说,民众对此类人的某种或某类行为会产生四种不同的反馈,即“有之”、“誉之”、“畏之”、“侮之”。

换言之,任何人对自身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所抑制的程度不同,会引起其它人的不同反馈行为。

王氏言“下知有之而已,言从上也。”来解释“下知有之”,似乎以无条件“从上”为义,这并不符合老子原义。

“道”衍生万物,万物接受“道”的约束,“道”于万物约束而不干预。作为效法“道”的“太上”,亦是遵循“约束而不干预”的原则,才能获得“下知有之”的支持。

其次亲而誉之,

王弼:不能以无为居事,不言为教,立善行施,使下得亲而誉之也。

原成:不同于“约束而不干预”的行为,此行为应该达到了“无为而有以为”主观意志,引起民众“亲之”、“誉之”的结果。

其次畏之,

王弼:不能复以恩仁令物,而赖威权也。

原成:不同于“无为而有以为”的主观意志的行为,此行为应该达到了“有为而有以为”主观意志,引起民众“畏之”的结果。

其次侮之。

王弼:不能以正齐民,而以智治国,下知避之,其令不从,故曰“侮之”也。

原成:不同于“有为而有以为”的主观意志,此行为达到了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作为万物唯一标准,引起国亡家破的“侮之”结果。

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王弼:夫御体失性,则疾病生;辅物失真,则疵衅作。信不足焉,则有不信,此自然之道也。已处不足,非智之所济也。

原成:王氏所注,拘束于人文范畴,不符合老子对自身所言,要达到“放之四海皆准”的要求。王氏拘束于人文思想,亦是其后先贤之通病,此病延之于今,悲矣!

凡事以信为准绳,则伪必生矣,焉可以为善。

信,申也。“信”是一种态度,于事的“善始且善终”,于物的“约束而不干预”,此为“信”。

凡不能抑制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作为万物唯一标准者,皆是“不信”者也。

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王弼:自然,其端兆不可得而见也,其意趣不可得而睹也。无物可以易其言,言必有应,故曰“悠兮其贵言”也。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不以形立物,故功成事遂,而百姓不知其所以然也。

原成:王氏此段注释亦颇多不妥之处。

王氏认为“自然,其端兆不可得而见也,其意趣不可得而睹也。”这是很大的一个错误,是王氏“不可知论”的必然 结果。

凡物皆是处于不断运动之中,运动必然产生结果,结果必然且只能由运动产生,此谓之“自然”。老子曰“道法自然”就是这个意思。

王氏曰“无物可以易其言,言必有应,故曰‘悠兮其贵言’也。”亦不符合老子原义,也不符合王氏前面所言的“是非同门,善恶同根”的思想。凡事以信为准绳,则伪必生矣,焉可以为善。王氏亦未明“悠兮其贵言”之义为何!

老子此段只讲了一句话“约束而不干预”作为对此篇的总结。

于事的“善始且善终”,于物的“约束而不干预”,故老子曰“悠兮其贵言”

万物以“道”作为唯一标准,故老子曰“功成事遂”。

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故老子曰“百姓皆谓我自然”

王氏所注的“百姓不知其所以然也”,是极其有悖老子本义的。“不知其所以然也”才是王氏此段注释的重点,也是其思想的腐朽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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