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制度

普法小文章系列

        《民法总则》第46条到第53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其中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宣告死亡制度立法目的: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的很多不确定的事实,如婚姻关系、财产继承关系、部分债权债务等等,而这种不确定状态长期存在会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该人被宣告死亡,即在法律上认可该人已经死亡,各种不确定状态得以结束,对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确定。

        因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相比,被宣告人的婚姻、家庭、财产均被处分,对该自然人的影响更大,所以法律设置的宣告条件比宣告失踪更严格。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后,在法律上等同于实际死亡,对被宣告死亡而实际并未死亡的人来说影响巨大,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自然人被错误的宣告死亡,该隐瞒的利害关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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