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用赏罚能治理好臣民嘛?

  材料试图通过一系列论证,试图得出“只用赏罚就能治理好臣民”的结论。但是,其论证过程存在诸多不妥之处,现分析如下:

  首先,材料仅通过古代名人荀子,韩非等人的主张,得出人的本性是“好荣恶辱,好利恶害”的结论是有失偏颇的,因为仅根据几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所有人,也许孔子等人认为赏罚并不能治理臣民,这样的论证过程难以令人信服。况且就算人们好利恶害,也有可能收到后期教育或环境的影响,未必会一定追求奖赏,逃避刑罚。因此,未必能得出结论:利用赏罚就能治理好臣民。

  其次,“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不谋私利的廉洁人士”太过绝对。由于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见得不存在廉洁人士,又或许存在拥有强大自制力的人能有效的控制住自己不做以权谋私的行为,所以并非没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更不能得出“没必要寻找这样的人”的结论,即材料认为“只”需防止以权谋私的结论就站不住脚了。

  再次,“设置检察官”的方法未必不合理,即使检察官追逐利益,如果自身利益和别的官员并不相同,那么就不一定存在共谋私利的情况。所以,“设置检察官的方法只能使官员们共谋私利”的结论有失偏颇。

  最后,利用“谁揭发谁有赏,谁不揭发谁受罚”的方式来治理以权谋私未必会促使臣民行使监督权,有可能臣民和官员是利益共同体,更有可能会选择隐藏,而且如果不揭发就会受罚,臣民们就会有可能纷纷举报到并没有谋私的官员来避免自己受罚。所以,这种方法也并不非能治理好臣民。

  综上所述,上述材料存在诸多的逻辑问题,若想得出“只用赏罚就能治理好臣民”的结论,还需更加严谨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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