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无名氏,谁可以代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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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是否属于经法律授权代无名氏受领死亡赔偿金的机构?

个人观点不能

人民法院属于公权机关,公权机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决定了代无名氏领取死亡赔偿金必须为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未经法律授权的部门或有关组织无权代无名死者主张死亡赔偿金。

而人民法院的职责主要有审判、调解、监督,并不存在代为保管财物这一职能。现行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未授权人民法院代无名氏领取死亡赔偿金。

2、是否可以把财务提存到人民法院?

个人观点:即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提存的适用基础为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提存”,是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我国目前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

交通事故肇事方应履行的是因侵犯他人人身权产生的侵权之债,故不适用合同法上消灭合同之债的提存制度,人民法院亦不属于可以受领提存无名氏死亡赔偿款的法定机构。因此,向人民法院预交赔偿款不产生侵权之债的消灭效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有权不向被保险人赔偿。

发生撞死无名氏的交通事故情况下,由于并不知晓无名氏身份,难以与其近亲属取得联系,寻找受偿主体成为了一个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当无法找寻无名氏的近亲属,侵权人可以将死亡赔偿金交由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保管。那么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具体指向哪些机构?目前尚无法律明确何种机构可代被侵权人接收死亡赔偿金。而当前无论是公安交警部门、检察机关、民政局还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由它们代为接收保管死亡赔偿金最大的弊端在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无法成为代无名氏维权的适格主体。配套的法律规定缺位产生漏洞,导致无名氏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在审判和仲裁实践中,即使侵权人向前述的公安交警等部门支付死亡赔偿金后,保险公司也通常依据上述规定,以前述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拒绝向侵权人即保险人理赔。在此情况下,出现法理和情理的两难: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有违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但损害也确实发生,只是暂时找不到受领赔偿金的权利主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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