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单位是劳务关系,申请人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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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申请人因此向仲裁委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仲裁,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务关系)”为由,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批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粤高法函(2012)106号《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能否成为工伤认定主体问题的答复》:“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当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规定。

裁判要旨:

本案申请人已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其在本案中起诉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简介:

翠花是葫芦公司的员工,2019年11月20日早上班过程中,不慎被公司的机器弄伤食指。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大娃立刻与其他同事将翠花送进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之后经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翠花所受伤害属工伤”。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翠花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即医疗期)为2个月。申请人因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521元。事故发生后,葫芦公司仅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及护理费与伙食补助费。翠花在法定期限内向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7月1日,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务关系)”为由,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翠花不服,向清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葫芦公司支付:1、剩余住院伙食补助费;2、剩余护理费;3、交通费;4、停工留薪期工资;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本人在办案件但与引用的案例相同)

  案例庭审情况:一审告知翠花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作出驳回翠花的起诉的裁定;翠花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翠花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以一、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予以纠正,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和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高院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当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规定。本案申请人翠花已经增城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其在本案中起诉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已经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替代,故一、二审法院根据该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驳回翠花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翠花认为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葫芦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和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理由和主张,于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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