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张鹏律师】管好动物很重要,致人受伤要赔偿!

前言:

当前,我们身边有很多的朋友都有着自己的萌宠,大部分的为犬类,也有猫、兔之类的,但从危险性来说,犬类的危险性可能相比而言较大一些。

近些年屡屡发生的动物致人受伤的案件,也侧面印证了犬类的“危害性”,为此,在最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了相关的关于犬类饲养的物业管理规范。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第七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这两条的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了要求,违反条例规定的,可能会受到罚款,严重的可能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对物业服务企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宣传、引导的义务,未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轻则限期改正,重则罚款。

真实案件是最有说服力的材料:

(1)湖南岳阳一男子被他人饲养的藏獒咬伤不治身亡,业经二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100万余元。【案号(2017)湘0602民初5999号】

(2)北京一男子被他人饲养的藏獒扑倒后摔伤,造成十级伤残,业经二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19万余元。【案号(2019)京03民终5888号】

(3)上海一男子被他人饲养的一只白色萨摩耶大狗撞击导致右脚踝骨折,造成伤残,业经法院判决,赔偿金额24万余元。【案号(2018)沪0115民初84595号】

(4)荆州一女子在骑两轮电动自行车与他人饲养的拉布拉多犬相撞,造成十级伤残,业经二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8万余元。【案号(2019)鄂10民终406号】

(5)咸宁一女子在驾驶二轮电瓶车途中被看护养殖基地的苏联红犬撞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业经法院判决,赔偿金额5万余元。【案号(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808号】

(6)山西一学生在上学途中被他人饲养的狗咬伤,业经二审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1000余元。【案号(2015)临民终字第01146号】

一般的赔偿费用明细:

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造成的伤情不同,大致的明细包含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

常见的致人受伤的情形:

1、烈性犬将人咬伤;

2、大型犬将人扑倒致人摔伤;

3、追赶他人致人受伤;

4、突然冲向骑车人员导致摔倒受伤;

5、吓到儿童导致摔伤。

温馨提示:

希望大家都能够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动物,照顾好我们身边的人,不要让不幸的事情发生。

[作者 ]

武汉张鹏律师,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国家心理咨询师、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服务主要领域为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案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核心,提供高效化的法律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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