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代理

一,代理的概述

1.概念

代理,指通过他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

”承受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直接”承受的为直接

代理(《民法典》第162 条);“间接”承受的为间接代理(《民法典》第925 条与第926 条)。

2.特征

① 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

② 代理的核心是“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

由被代理人承担。

③ 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代理人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方,称为第三人(相对人)。

3.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① 代理仅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

事实行为(如占有、先占、拾得遗失物)与侵权行为不适用代理,其法律效果由法律

直接规定。例如:通过他人占有的,适用占有辅助与间接占有制度;用人单位工作人员

侵权的,适用用人者责任制度(《民法典》第1191 条)。

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宽宥行为),可类推适用代理。

④ 有一部分法律行为不允许代理。《民法典》第 161 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

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代

理。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的基本构造

代理(包括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在构造上,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

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无此构造不成立代理

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核心是产生委托

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

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

表示。

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

担,该法律行为直接或者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2.直接代理的特征

① “显名”,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向相对人表明,与其交易者

系被代理人)。

② 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民法典》第 162 条规定:“代理

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 显名间接代理的特征

《民法典》第925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

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

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隐名间接代理的特征(《民法典》第926 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的,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例外情形(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

使选择权选择委托人),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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