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农妇打完农药遇强奸,用药水箱软管勒死施暴男子,检察院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新闻把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法律要旨」给省略了,导致不少人在阅读这个案例时产生了疑惑。

这个案例的还有一个副标题:

(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

因此在「法律要旨」部分,最高检特地重申: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这里说的是「强奸」,是指「行为」而不是「罪名」。

进一步,最高检就行为的认定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分析:




实践中,强奸案件具有证据相对薄弱的特点,在涉强奸的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在证据采信上要采取口供补强原则,在认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图、侵害能力、侵害强度和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时,应体现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这里特地强调了「口供补强」原则,实际上就是对防卫人进行倾斜保护。



在我的理解中,在认定是否构成特殊防卫的时候是看「行为」而不是「罪名」,并且要考虑到防卫人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时候,对于「不法侵害」的认知与正常情况下的偏差(说白了就是有可能把危害性想得更严重)。

所以换言之,如果真的要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定罪量刑,相关的认定标准恐怕和认定特殊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要有所区别,应当更加严格。反过来说,如果拿正常状态下定罪量刑的那套标准,去严格要求防卫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也要瞬间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根本不现实。



再说,如果真的要以「罪名」的成立与否来作为认定「不法侵害」的标准,岂不是要等到对侵害人审判完毕,才能回过头来判定是否构成特殊防卫?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尤其是像本案这种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来就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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