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过错,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防控风险

【什么是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或称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本身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是基于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过失性解除需要履行的程序包括通知工会、通知个人、内部程序和特殊程序等四个方面。

通知工会

通知工会的程序是《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因为非过失性解除也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第43条规定的程序。

通知个人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涉及劳动关系的终结,因此同样需要通知个人,否则就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效果。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另行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至于到底是选择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还是选择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而立即让员工离职,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员工的工作比较重要且工作交接事项比较多,最好选择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以便留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工作交接事宜;如果员工的工作不是很重要,且员工个人的素质不佳,在离职前留在单位有可能会做一些对单位不利的事情,则最好选择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立即让员工离职。

内部程序

这里说的内部程序,与过失性解除中所说的内部程序一样,均指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程序规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有相应规定,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内部的程序,否则,会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

特殊程序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也有自己的特殊程序,这些特殊程序因解除的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比如,当员工劳动能力欠缺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工作能力欠缺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为员工培训或调岗;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上述“另行安排工作”、“调岗或培训”、“ 协商变更”等是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程序,其实这也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注意相应的程序规定。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

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 是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内从单位所获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得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而不是月平均基本工资。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风险点】

而部分企业会对此条文存在误解,错误适用最终导致争议发生,主要是忽略了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医疗期届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仅凭一次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工作为结论,是无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先安排调岗或者对其培训,对于同一员工做出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医疗期届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单方调岗,而无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调岗的理由必须合理,调整后的岗位不应比原来的劳动强度或者绩效标准更高。

3.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该重大变化致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经用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实践中,不少企业将“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任意扩大,最终导致得不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什么叫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它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重大情况,例如:自然灾害、企业迁移、企业产业或资产转移、企业改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等。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此时与劳动者协商可能往往都是徒劳,因此就不愿再作协商,便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有的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不愿意跟劳动者进行协商就代表着协商不成,因此在发生了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后,不经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属于非过失性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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