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6

孟彬财税讲堂知识分享

问:我公司发生一起经济纠纷诉讼,聘请了律师,根据合同支付了律师费并取得发票入账。经济纠纷诉讼结案,最终我公司胜诉,判决书里的赔偿款包括了我公司的律师费。请问,取得这笔赔偿款里面的律师费该如何入账呢?

答:如您所述,公司聘请律师为公司提供服务,发生的律师费依合同凭发票正常列支。诉讼赔偿的律师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应区分赔偿款的性质分别处理:(1)属于对方支付的合同赔偿金,由于公司未向对方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收取的赔偿金无需缴纳增值税;(2)属于公司提供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增值税价外费用性质的款项,增值税应按照主销售行为(货物或者服务)适用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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